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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1 月 29 日
第 4 條
申請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者,應先經學術、教育之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核准後,始得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或技術、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始得設置;設置完成經審查合格,取得執照後,始得使用。
主管機關為審查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或技術、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之設
置申請及換照案件,得設審查小組。
前項審查小組之設置作業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