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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條件及受理單位:
1.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得標者(以下簡稱得標者)申請核配電信網路
編碼應於取得系統架設許可後,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公告之電信網路編碼計畫之規定及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
規則之規定,檢具電信網路編碼申請表、電信網路編碼使用計畫(
含用戶成長預測資料、網路架構接續圖及系統容量建設資料)及本
會訂定公告之其他應檢具資料向本會申請。
2.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申請核配電信網路
編碼時,應依本會公告之電信網路編碼計畫之規定及第三代行動通
信業務管理規則之規定,檢具電信網路編碼申請表、電信網路編碼
使用計畫(含用戶成長預測資料、網路架構接續圖及系統容量建設
資料)、使用者數量資料(含已核配使用者清冊、話務資料或可供
查核使用者數之文件資料)及本會訂定公告之其他應檢具資料向本
會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