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2/12/07 15:42

法規名稱:
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9 月 29 日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經營者:指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特許或許可,並發給第一類或第二
    類電信事業執照之電信事業。
二、籌設者:指取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發之第一類電信事業籌設同意
    書而未取得特許執照者。
三、電信號碼:指維持公眾電信網路互通、識別、交換及控制等正常運作
    所需之識別碼、用戶號碼、編碼等。
四、識別碼:指於公眾電信網路內用以識別網路、路由或服務等之電信號
    碼。
五、用戶號碼:指用以提供用戶電信服務使用之電信號碼。
六、編碼:指供控制公眾電信網路路由及交換訊息之號碼。
七、黃金門號:指具有一定排列規則、特別意義或容易記憶之用戶號碼。
八、受委託管理者:指受主管機關委託辦理電信號碼之核配、調整、回收
    及其相關管理作業之機關(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