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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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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秉持申請特許經營固定通信業務案件審查作業公正、公開及透明化
    之原則,依據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五條第四
    項,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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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規定之事項,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執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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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於收受申請案件時,依本規則及各類固定通信業務申請須知(以
    下簡稱申請須知)之規定辦理,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申請不予受
    理:
(一)違反本規則第十一條之規定。
(二)有本規則第十三條所定不予受理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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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本會完成第三點審查之申請案件,應交付審查委員會依第七點或第
    八點所定評審標準進行審查。
    前項審查委員會,置審查委員七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本會代表一人至三人。
(二)資通訊技術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
(三)財會經濟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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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查委員會審查申請案件,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如對申請文件及書表
    有關事項之內容有疑義者,審查委員會得限期令申請人提出書面或到
    場補充說明。
    前項補充說明僅供審查參考,不列入原事業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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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固定通信業務申請案件之審查,應就下列項目進行評審:
 (一) 策略性計畫。
 (二) 組織計畫。
 (三) 財務計畫。
 (四) 業務計畫。
 (五) 工程技術計畫。
 (六) 網路建置及服務計畫。
 (七) 技術能力及發展計畫。
    電路出租業務申請案件評審項目及其細目如附錄一。
    綜合網路業務申請案件評審項目及其細目如附錄二,市內網路業務、
    長途網路業務、國際網路業務等申請案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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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申請案件之評審標準如附表一之一
    。
    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申請案件之評審標準如附表一之二。
    每一審查委員應就每一申請案件依評審標準評定合格或不合格;每一
    申請案件須有全體審查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評定合格者,始為合格。
    前項所稱全體審查委員,不包含應迴避及停止職務之審查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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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綜合網路業務申請案件之評審標準如附表二;市內網路業務、長途網
    路業務及國際網路業務申請案件之評審標準,如附表三。
    每一審查委員對每一申請案件之評審總分為一百分;每一申請案件須
    有全體審查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皆評分達七十五分以上者,始為合格
    。
    前項所稱全體審查委員,不包含應迴避及停止職務之審查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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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審查委員、工作小組及出席審查委員會會議之人員,就審查委員會會
    議內容及相關事項,應保守秘密,非依法令,不得洩漏之。但申請人
    就其申請案件內容已自行公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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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審查委員就每一申請案件依規定完成評審作業後,應同時提出該申請
    案件之審查總評摘要格式如附表四,經審查委員會彙總後,由本會委
    員會議審議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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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案件經審查委員會審查合格並經本會審查核可後公告之。
      經核可或不予核可之申請案件,本會均應以書面通知各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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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案件之審查作業原則上於三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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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自公告日實施。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