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19 20:19

法規名稱:
申請許可設立調頻廣播電臺審查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7 年 03 月 2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8 月 18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廣播電視法第五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定審查費,以新臺幣計算,其費額如下:
一、申請設立乙類調頻廣播電臺或分臺者:每件十五萬元。
二、申請設立甲類調頻廣播電臺者:每件五萬元。
第 3 條
依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資料,並於限期內送達者,不另收費。
第 4 條
審查費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溢繳外,不得要求退費。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