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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驗項目及作業程序
(一)架設許可證
依架設許可證核對發射機廠牌、型號及架設地點等資料。
(二)設備與裝置
1.天線
(1)鐵塔位置座標
儀器:全球衛星定位儀(GPS)。
量測方法:GPS 置於天線鐵塔基座底部附近。採用 WGS 84 座
標系統進行量測,接收衛星數量應達四個以上,量測誤差值在
十公尺以內為原則。
(2)鐵塔基座海拔高度
儀器:具高度量測(氣壓校正式)之 GPS。
量測方法:GPS 置於天線鐵塔基座底部附近。採氣壓式校正量
測;量測前應先取得中央氣象局當日之氣壓資料,進行校正後
,進行絕對高度之量測,或以已知高度地點之氣壓為校正基準
,作相對高度之量測。
(3)天線外觀(拍照)
2.發射機組
(1)記錄發射機之廠牌/型號/序號
(2)記錄激勵器之廠牌/型號/序號
(3)占用頻寬
儀器:頻譜分析儀(Spectrum Analyzer) 、可調式衰減器。
量測方法:
a.將發射機輸出至發射天線或取樣點的信號(經過濾波器),
饋至頻譜分析儀。
b.頻譜分析儀之中心頻率設為核定頻率,觀看頻段(SPAN)設
為 10 MHz ,解析頻寬(RBW) 設為 1kHz 以下,影像頻寬
(VBW) 設為 300 Hz 以下,軌跡(TRACE) 模式採維持最
大值(Maximum Hold)。
c.以低於最高功率 26 分貝(涵括 99 %之輻射電功率)之發
射頻譜寬度為其占用頻寬(占用頻寬=結束頻率–26dB–起
始頻率–26dB)。
(4)輸出頻譜波罩
儀器:頻譜分析儀、可調式衰減器。
量測方法:
a.將發射機輸出至發射天線或取樣點的信號(經過濾波器),
饋至頻譜分析儀。
b.頻譜分析儀之中心頻率設為核定頻率,觀看頻段設為 10MHz
,解析頻寬設為 1kHz (含)以下,影像頻寬設為 300Hz(
含)以下,軌跡採維持最大值,並經二分鐘後開始操作以下
步驟。
c.指標標示(MARK‧NORMAL)設為發射中心頻率,偏移標示(
MARK‧DELTA) 設為 770 kHz,讀取其功率衰減差量。
d.同步驟 c,但偏移標示分別設為 -770 、-970、970 kHz 。
限制:應符合無線數位廣播電臺工程設備技術規範第五條第
三款之規定。
(5)諧波量測
儀器:頻譜分析儀、可調式衰減器、具有天線因子(AF)相關
轉換資料之天線。
量測方法:
a.將發射機輸出或取樣點信號(經過濾波器)或距離發射天線
2 倍波長以外之地點,以具有天線因子相關轉換資料之天線
接收信號饋至頻譜分析儀。
b.頻譜分析儀設定為通道功率(Channel Power) 量測模式,
中心頻率設為核定頻率,通道頻寬設定為占用頻寬,頻譜分
析儀軌跡模式設定為最大保持。軌跡模式設定完成後 2 分
鐘,始得讀取量測數據,此時之數據為主波之功率值。
c.同 a. 、b. 量測步驟,但中心頻率定為二倍核定頻率,通
道頻寬設定為二倍占用頻寬。此時之量測數據為二次諧波之
功率值。
d.同 a. 、b. 量測步驟,但中心頻率定為三倍核定頻率,通
道頻寬設定為三倍占用頻寬。此時之量測數據為三次諧波之
功率值。
e.使用接收天線接收信號時,以上量測數據應再扣除背景諧波
通道功率值(關閉欲量測之發射機,並依步驟 b、c、d 所
量測之數據)。限制:應符合無線數位廣播電臺工程設備技
術規範第五條第四款之規定。
(6)實測(輸出)電功率
儀器:功率計(Power Meter) 、可調式衰減器。
量測方法:將發射機輸出至天線或取樣點之信號(經過濾波器
)饋至功率計,讀取最大數值。
限制:應低於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規定之最大
值。
(7)頻率容差
儀器:計頻器、可調式衰減器。
量測方法:計頻器接於發射機之本地振盪頻率(L.O.)輸出端
,量測十分鐘,至少每一分鐘讀取一次數值,取最大變化數值
,為其頻率容差。
限制:應小於+/-10 ppm。
3.信號輸出之監控設備
(1)記錄反射電功率監視功能之有無。
(2)記錄輸出電功率監視功能之有無。
4.備援功能
(1)記錄備援發射機或功率發射模組之廠牌、型號、序號及發射機
辨識資訊。
(2)記錄備援激勵器之廠牌、型號、序號。
(3)記錄航空警示裝置之有無。
(三)服務區
1.接收功能
(1)發射信號之來源資料率(Source data rate)為六十四 kbit/
s ,平均通道編碼率(Average channel code rate) 為二分
之一。
(2)量測地點以公共場所、道路、一樓之平面為主。天線之調整,
應轉動其接收方向,使儀器有最大讀值。
(3)依業者函送之五十四 dBμV/m 電場強度等量線上之各鄉(鎮
/區/市)涵蓋內定點量測;其接收之位元誤碼率(BER) 小
於 10-4 。
(4)當待驗站臺與其他站臺之五十四 dBμV/m 電場強度涵蓋範圍
重疊時,應於重疊區域內,加測前項後段之量測。
2.電場強度(通道功率)之量測
儀器:具有天線因子(AF)相關轉換資料之天線及頻譜分析儀或
場強計
量測方法:
a.天線高度依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規定調整,並
將天線信號饋入頻譜分析儀或場強計。
b.採用頻譜分析儀時,須設定為通道功率(Channel Power) 量
測模式,中心頻率設為發射中心頻率,通道頻寬設定為占用頻
寬。採用場強計量測時,場強計之頻寬設定須為 1.5 MHz 以
上。
c.轉動天線,使儀器讀值為最大。此時將頻譜分析儀軌跡模式設
定為最大保持。
d.頻譜分析儀之軌跡模式設定完成後二分鐘,始得讀取量測數據
。其中使用頻寬內之最大值為其電場強度之轉換依據。
(四)數據轉換:所得數據依下列公式轉換
E (in dBμV/m)=X (讀值;in dBμV)+AF(in dB 1/m)
E (in dBμV/m)=X (讀值;in dBm)+AF(in dB 1/m)+107
(for 50 Ω天線阻抗)
AF=20log F (量測頻率;in MHz)-G (in dBi)- 10log Z(
天線輸入阻抗;in Ω)-12.79
X dB V=(60+X)dB mV=(120+X)dBμV
X dBd=(X+2.15)dB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