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號碼編配原則:
1.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及行動數據業務經營者網路編碼格式及可用容
量如附件二。
2.0966 及 0968 區塊供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系統使用,0962、09
65 及 0967 區塊分別供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 CT2 系統北、中
及南區業者使用,0969 區塊供衛星行動通信系統、中繼式無線電
話業務及行動數據業務使用。
3.號碼之使用以一組 DE 碼(1 萬門號)為申請單位,首次申請以一
個單位為限。
4.經營者獲配之電信網路編碼總門號數量已使用達到下列兩款總和以
上時,得檢具申請表及相關證明資料再次提出申請,每次申請以一
個單位為限。
(1)最近一次獲配門號數量之 65 %;
(2)除最近一次獲配門號數量外,其餘獲配門號數量之 80 %。
5.經營者自取得特許執照日起滿二年後,每次申請門號容量時,應另
檢具用戶資料、話務資料或可供查核用戶數之文件資料等以供查核
。
6.申配網路編碼時,由本會就指定區塊依序核配使用。
7.本會得就申請者所報資料隨時派員查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