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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及行動數據業務經營者網路編碼申配作業須知 (民國 107 年 07 月 30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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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為核配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及行動數據業務經營者所需之行動通信識
    別碼,特依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及電信網路編碼計畫規
    定,訂定本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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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條件:
    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及行動數據業務經營者網路編碼需求應符合 ITU
    -T E.164  編碼格式,為確保與固定網路及行動電話網路正常介接,
    初次申請電信網路編碼時,申請人須檢附其通信系統之網路編碼符合
    E.164 編碼格式之證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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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程序及受理單位:
    申請者應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一)及申請表所定應檢附資料向國家通
    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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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號碼編配原則:
    1.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及行動數據業務經營者網路編碼格式及可用容
      量如附件二。
    2.0966  及 0968 區塊供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系統使用,0962、09
      65  及 0967 區塊分別供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 CT2  系統北、中
      及南區業者使用,0969  區塊供衛星行動通信系統、中繼式無線電
      話業務及行動數據業務使用。
    3.號碼之使用以一組 DE 碼(1 萬門號)為申請單位,首次申請以一
      個單位為限。
    4.經營者獲配之電信網路編碼總門號數量已使用達到下列兩款總和以
      上時,得檢具申請表及相關證明資料再次提出申請,每次申請以一
      個單位為限。
   (1)最近一次獲配門號數量之 65  %;
   (2)除最近一次獲配門號數量外,其餘獲配門號數量之 80 %。
    5.經營者自取得特許執照日起滿二年後,每次申請門號容量時,應另
      檢具用戶資料、話務資料或可供查核用戶數之文件資料等以供查核
      。
    6.申配網路編碼時,由本會就指定區塊依序核配使用。
    7.本會得就申請者所報資料隨時派員查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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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號碼管理:
    1.申請人獲配之號碼,有下列情事之一,予以收回一部或全部:
   (1)自受核配之日起逾一年仍未使用者。
   (2)擅自轉讓予其他業者使用者。
   (3)違反電信網路編碼計畫之規定或提供其經特許或許可經營業務範
        圍外之其他用途使用者。
   (4)申請核配號碼時,提供不實資料,經查證屬實者。
   (5)暫停營業逾核准之期限者。
   (6)經撤銷或廢止特許或許可者。
   (7)其他違反電信法規有關編碼使用規定者。
    2.申請人經本會通知收回號碼時,如有異議,應於十五日內提出。
    3.為緊急之原因,本會得收回已分配之號碼。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