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電視事業營運計畫執行 情形評鑑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為辦理電視事業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評鑑作業,得設電視事業營運 計畫執行情形評鑑審查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諮詢委員會),置 審查諮詢委員七至九人,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本要點修正施行後 ,第一次聘任之委員,其中三至四人之任期得為一年,審查諮詢委員 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專家學者三至四人。 (二)公民團體代表一至二人。 (三)本會代表三人(不含召集人)。 前項審查諮詢委員,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三、審查諮詢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負責召集並主持審查諮詢會議,召集 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不參與會議表決。 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審查諮詢委員互推一人主持會議。 召集人因故無法擔任召集人職務時,由本會主任委員另行指派之。
四、審查諮詢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審查諮詢委員出席,始得開議,經 出席之審查諮詢委員逾二分之一同意,始得決議。
五、審查諮詢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審查諮詢委員或其配偶,為受評鑑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二)審查諮詢委員之二親等內血親、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為受評 鑑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三)審查諮詢委員現任或二年內曾任職受評鑑事業或擔任其有給職顧問 。
六、主管機關應就電視事業所提出之營運計畫執行情形,每三年評鑑一次 ,第三次評鑑於申請換發執照時一併辦理審查。
七、電視事業自電視執照生效之日起算,應於屆滿三年及屆滿六年後二個 月內,向本會提出評鑑資料一式二份。 前項評鑑資料,應包括下列文件: (一)電視事業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評鑑報告書(如附件一)及各評鑑項目 執行情形之說明。 (二)前款說明文件應檢附之佐證資料。 (三)與所送紙本文件內容完全一致之電子檔(限以 PDF 檔案格式並製 作成光碟片)乙份。 (四)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五)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
八、本會收件後應先行檢核,其法定文件未齊備者,應通知電視事業限期 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由審查諮詢委員會逕依現有資料進 行初審。
九、審查諮詢委員會應依評鑑資料及評鑑審查表(如附件二)辦理初審, 於作成評分及評鑑結果建議後,由本會委員會議審議。 為審查所需,審查諮詢委員會或本會委員會議得至各電視事業進行訪 查,或邀請其到會面談。
十、電視事業經審查諮詢委員會討論後,評鑑結果分為下列三級: 優良:經出席之審查諮詢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評為優良者。 合格:經出席審查諮詢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評為合格者。 不合格:經出席之審查諮詢委員逾二分之一評為不合格者。
十一、電視事業如兩次評鑑均為優良者,於下次申請換發執照時,得不經 審查諮詢委員會初審,由本會委員會議審議。
十二、經評鑑結果為不合格者,視為未達營運計畫,其得改正者,本會應 通知限期改正,業者並應於期限屆滿前向本會提出改正報告,由本 會委員會議審議;無法改正者,本會得廢止其許可並註銷電視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