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6 20:19

法規名稱:
電信工程業證照費收費標準 (民國 98 年 01 月 2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20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電信法第七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電信工程業之登記、變更或屆期換發、遺失或破損補發執照,每張收
取證照費新臺幣九百元。
第 3 條
證照費於申請時收取之。
第 4 條
申請人應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至國家通訊傳
播委員會繳納規費。
前項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之受款人應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