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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無線電臺通信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2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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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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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遇險、緊急及安全通信,應依其情況分別使用下表之發射類別與
    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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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船舶電臺之遇險通信以遇險頻率發送者,應將發射機調諧至所規定之
    發射類別與頻率,並依下列順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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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警報信號應限於下列情況下使用:
(一)遇險呼叫或遇險通報。
(二)因乘客或船員墜海,發送緊急呼叫,要求其他船舶援助時。但已經
      認為僅發送緊急信號,並無法達成目的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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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船舶電臺之遇險呼叫,應依下列順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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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船舶無線電臺以數位選擇呼叫方式發送遇險呼叫應依下列規定:
(一)數位選擇遇險呼叫警報之確認,通常由海岸電臺執行之。
(二)船對船之遇險警報,於正常情形下,應使用中頻或(及)特高頻頻
      段發送。
(三)若於高頻頻段發送數位選擇呼叫,應考慮高頻電波在該季節及當天
      之傳播特性,其中 8MHz 頻段可能是最佳選擇。
(四)單頻遇險呼叫群方式,係由單一頻率上連續呼叫五次發送之,為避
      免相互干擾及錯失確認信息,該群得從最初呼叫開始以 3.5~4.5
      分鐘之延遲時間於同一頻率上重覆發送之。
(五)多頻遇險呼叫群方式,係由六次連續呼叫構成,此呼叫群得分散在
      6 個遇險頻率(1 個中頻及 5  個高頻;特高頻遇險呼叫得同時發
      送)上連續發送。採用多頻遇險呼叫群方式之設備應具有除發送頻
      率外能連續接收其他不同遇險頻率呼叫回應或能在 1  分鐘內完成
      遇險呼叫之功能,發送多頻遇險呼叫群時,該多頻遇險呼叫群亦得
      從最初呼叫開始以 3.5~4.5  分鐘之延遲時間重覆發送之。
(六)中頻及高頻數位選擇呼叫,遇險呼叫得以單頻或多頻呼叫群方式為
      之。至於特高頻數位選擇呼叫,僅能以單頻呼叫群方式發送之。
(七)於中頻及高頻數位選擇呼叫,發送單頻遇險呼叫群時,得從其最初
      呼叫開始以 3.5~4.5  分鐘之延遲時間於不同頻率上重覆發送之,
      若該設備有連續接收不同遇險頻率呼叫回應功能時,則不需此一延
      遲時間。
(八)確認遇險呼叫所用之頻率應與之前所接收遇險呼叫頻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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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船舶電臺於發送遇險呼叫後,應依下列順序隨即發送遇險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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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船舶無線電臺轉發他船遇險呼叫警報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以無線電話設備轉發者,應依下列順序為之:
(二)以數位選擇呼叫設備轉發者,應依下列順序為之:
(三)以國際行動衛星A、B、C或M型設備轉發者,分別依第十四點之
      (六)~(九)項格式為之。並於其後續通報中,說明非該船舶本
      身遇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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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船舶電臺之緊急通信以遇險頻率發送者,應將發射機調諧至所規定之
    發射類別與頻率,並依下列順序為之:
(一)船舶電臺之緊急呼叫應依下列順序為之:
(二)船舶電臺於發送緊急呼叫後,應依下列順序隨即發送緊急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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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船舶電臺之安全通信以遇險頻率發送者,應將發射機調諧至所規定之
    發射類別與頻率,並依下列順序為之:
(一)船舶電臺之安全呼叫程序:
(二)船舶電臺於發送安全呼叫後,應依下列順序隨即發送安全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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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船舶電臺從事遇險、緊急及安全之數位選擇呼叫測試,應依下列順
      序為之:
  (一)將發射機調諧至中、高頻之遇險、緊急及安全數位選擇呼叫頻道
        ,並不得於特高頻頻道 70 從事測試呼叫。
  (二)選定格式為測試呼叫。
  (三)被呼叫海岸電台之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MMSI)。
  (四)先行確定目前該頻道並未進行通信後,再行發送測試呼叫。
  (五)等待海岸電台之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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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船舶如係在我國海岸電臺無線電話通信所能涵蓋之海域內作業,當
      其利用無線電話進行遇險、緊急及安全通信時,本要點規定中第五
      點、第七點、第八點、第九點及第十點之英語,得分別依下列規定
      之國語為之:
  (一)Mayday …………………………….  遇險。
  (二)Thisis  或 DeltaEcho………….   本臺是。
  (三)Maydayrelay …………………….   轉發遇險通報。
  (四)PanPan …………………………..   緊急。
  (五)CQ ………………………………….  各電臺。
  (六)Over ……………………………….  通話完畢(待對方回應)。
  (七)Out ………………………………..  通信結束。
  (八)Securite ………………………….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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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取消誤發遇險警報時之處理
(一)數位選擇呼叫(DSC) 設備之取消步驟:
      1.立即重新設定(Reset) 設備。
      2.依情況設定下列頻率:
     (1)特高頻:選定發話機 156.8MHz (頻道 16)。
     (2)中 頻:選定發話機頻率至 2182kHz。
     (3)中/ 高頻:選定發話機頻率至誤發遇險警報相同頻段之無線電
          話遇險及安全頻率。
      3.將包含本船船名、呼號及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MMSI)及船位之
        取消誤發遇險警報訊息以廣播方式傳送至所有船舶(All
        Stations)。
(二)國際行動衛星組織船舶地球電臺(Inmarsat-A、B、C、M) 之取消
      步驟:
      經由傳送遇險優先訊息至業已傳送誤發遇險警報之相同海岸地球電
      臺,以通知適當搜救協調中心該警報業已取消,該訊息須包括船名
      、呼號、IMN 號碼及船位。
(三)衛星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SAT-EPIRB) 之取消步驟:
      若不慎啟動衛星式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應透過海岸電臺或陸上地
      球電臺連絡適當搜救協調中心以取消誤發之遇險警報。
(四)其他補充規定:
      船舶應盡可能採行上述相關規定方式或使用其他適當方法通知相關
      單位,該遇險警報為誤發並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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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船舶遇險、緊急、安全或轉發他船遇險警報之發送作業,應依下列
      格式規定:
  (一)以數位選擇呼叫裝置發送船舶遇險呼叫,應依下列格式為之:
        註 1:應為代碼「112」。
        註 2:應為後續通報方式之代碼。
  (二)以數位選擇呼叫裝置轉發他船遇險呼叫,應依下列格式為之:
        註 1:禁用代碼「112」。
        註 2:呼叫種類之代碼如為「116」 ,即應省略本項。
        註 3:應盡量使用代碼「112」。
        註 4:應為代碼「112」。
        註 5:應為後續通報方式之代碼。
  (三)以數位選擇呼叫裝置應答他船遇險呼叫,應依下列格式為之:
        註 1:應為代碼「116」。
        註 2:應為儘量使用代碼「112」。
        註 3:應為代碼「110」。
        註 4:應為後續通報方式之代碼。
  (四)以數位選擇呼叫發送緊急呼叫,應依下列格式為之:
        註 1:「呼叫種類」之代碼如為「116」 ,即應省略本項。
        註 2:應為代碼「110」 或醫療傳送代碼為「111」。
        註 3:應為後續緊急通報方式之代碼。
        註 4:應為後續緊急通報使用之頻率等代碼。
  (五)以數位選擇呼叫發送安全呼叫,應依下列格式為之:
        註 1:「呼叫種類」之代碼如為「116」 ,即應省略本項。
        註 2:應為代碼「108」 或「102」。
        註 3:應為後續安全通報方式之代碼。
        註 4:應為後續安全通報使用之頻率等代碼。
  (六)以國際行動衛星A型設備發送遇險警報,應依下列格式為之:
        註 1:應為代碼「111」。
        註 2:應為後續通報方式之代碼。
  (七)以國際行動衛星B型設備發送船舶遇險警報,應依下列格式為之
        :
        註 1:應為代碼「00100000」。
        註 2:應為天線之仰角與方位角代碼。
        註 3:應為後續通報方式之代碼。
  (八)以國際行動衛星C型設備發送遇險警報,應依下列格式為之:
        註 1:應為代碼「10100011」、(最後發送者,應為「10100001
              」)
        註 2:應為船舶航向等之代碼。
  (九)以國際行動衛星M型設備發送船舶遇險警報,應依下列格式為之
        :
        註 1:應為代碼「00100001」。
        註 2:應為天線之仰角與方位角代碼。
        註 3:應為後續通報方式之代碼。
  (十)以 406MHz 頻帶衛星輔助搜救系統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發送船舶
        遇險警報,應依下列格式為之:
        註 1:短文通報為「0」 , 長文通報為「1」。
        註 2:(1) 以使用「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MMSI)為原則,
                    但「識別種類」如設定為「1」 時,「本身之識別
                    碼」得以其他識別替代之。
              (2) 可以緊隨此識別,發送遇險位置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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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當船舶接獲他船之數位選擇呼叫遇險警報時,不應即刻確認該遇險
      呼叫,同時應秉承船長指示,依據船舶接獲特高頻/中頻或高頻數
      位選擇遇險呼叫遇險警報作業流程(如附件一、二)處理,並將本
      次遇險警報過程詳盡記錄於航海日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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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船舶電臺以數位選擇呼叫之公眾通信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船舶電臺之公眾通信呼叫程序:
        1.將發射機調諧至相關數位選擇呼叫頻道,並注意下列事項:
       (1)特高頻應選擇 156.525MHz (頻道 70)。
       (2)中頻應優先採用國際數位選擇呼叫頻道 2189.5kHz  或各國
            海岸電台之公眾通信數位選擇呼叫頻道,並嚴禁於 2187.5k
            Hz  遇險頻道上呼叫公眾通信;另應優先選用 2177kHz  從
            事船舶間之公眾通信呼叫。
       (3)高頻應考慮高頻電波在該季節及當天之傳播特性,以 8MHz
            頻段可能是最佳選擇,各國海岸電台應嚴禁於高頻遇險與安
            全頻道從事公眾通信呼叫。
        2.選定呼叫特定電臺格式。
        3.被呼叫電臺之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MMSI)。
        4.選定優先順序為例行通信。
        5.選定後續通信之方式。
        6.若呼叫船舶電臺則擬定後續通信工作頻道;但對於海岸電臺呼
          叫則不須擬定後續工作頻道,俟海岸電臺將對本船確認時,由
          海岸電臺指定工作頻道,若船舶發送公眾通信呼叫後,於 5
          分鐘內未收到對方確認時,可於同一頻道或其他頻道再次呼叫
          ;若仍未收到,則其後再呼叫間隔應為 15 分鐘以上。
        7.發送公眾通信呼叫。
  (二)公眾通信呼叫確認程序:
        1.將發射機調諧至收到數位選擇呼叫之頻道。
        2.選定呼叫確認格式。
        3.發送數位選擇呼叫確認,以告知本船能否依該呼叫所擬定之後
          續工作頻道及通信方式通信。
        4.依所擬定之方式通信,將收、發射機調諧至所指定之工作頻道
          以準備通報。
  (三)公眾通信呼叫之通報程序:
        1.收到公眾通信呼叫確認後,即將收、發射機調諧至所擬定後續
          工作頻道。
        2.通信程序如下:
       (1)被呼叫船舶之 MMSI 及呼號或其他識別。
       (2)This is ,本船之 MMSI 及呼號或其他識別。
       (3)公眾通信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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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適用公約船應將附件三「遇險船舶船長操作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
      統設備指南」張貼於駕駛臺顯而易見之適當處。非適用公約船,亦
      按其規定設備,張貼通信設備緊急操作步驟說明(如:附件四「船
      舶無線電話遇險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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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適用公約船上應備有無線電日誌詳載下列事項,並保存於駕駛臺附
      近,以便無線電檢查員、有關當局之相關官員或船長所允許之人員
      隨時檢查。
  (一)記錄有關遇險、緊急及安全通信之摘要。
  (二)記錄下列有關無線電業務之重大事件:
        1.設備之損壞或嚴重故障。
        2.與海岸電臺、海岸衛星電臺或衛星通信時所發生之中斷情形。
        3.極差之通信傳輸狀況,如電離層、靜電、大氣層所產生雜訊或
          一般性干擾。
        4.其他電臺違反無線通信程序之事項。
        5.有關公眾通信交換之重大事件,如超收費用、未確認信文等。
  (三)記錄每日船舶正午時之位置。
  (四)船長須指定一位以上具有遇險與安全無線電通信專長資格之甲級
        船員,保管日誌及負責檢查與測試。
  (五)記錄每日檢查備用電源蓄電池之電壓、比重及充電情形。
  (六)記錄每月檢查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雷達詢答機及船、筏、艇間
        用之雙向特高頻無線電話,與電池充電、更換之時間。
  (七)記錄無線電設備之維修與保養情形。
  (八)記錄航行警告電傳、強化群體呼叫接收機或電傳打字等設備所接
        收之遇險相關信息。
  (九)船長認為必需記錄之其他事項。
  (十)船長應每日檢查並簽名於 GMDSS  日誌簿。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