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0/06 10:01

法規名稱:
區域多點分散式服務微波電臺射頻設備技術規範 (民國 96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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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工作頻率 24GHz-42GHz  區域多點分散式服務微波電臺射
  頻設備之型式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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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術標準
2.1 本規範係參考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 FCC47CFRPart101  與歐盟 ETSI-
    EN302326  及 EN301126-2-3 等國際技術標準訂定。
2.2 為考量我國區域多點分散式服務微波電臺射頻設備技術規格與國際技
    術標準之一致性,本規範所定之測試項目、合格標準及測試方法,本
    會將遵循技術標準最新版本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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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測試項目及合格標準
3.1 工作頻段:
    工作頻率為 24GHz-42GHz  頻帶範圍內。
3.2 頻率穩定性:
    在正常供應電壓下,溫度在- 20 ℃ 至 50℃ 間變化,載波中心頻率
    誤差應<±0.003%。
3.3 發射功率限制:
    發射功率不得超過 10W。
3.4 發射頻譜波罩:
    應符合下列任一種發射頻譜波罩規定:
 (1)輻射波罩一(參考 FCC 47 CFR Part 101,如附件 1)。
 (2)輻射波罩二(參考歐盟 ETSI EN 302 326,如附件 2)。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