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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區域多點分散式服務微波電臺審驗技術規範 (民國 96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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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第一類電信事業區域多點分散式服務微波電臺(以下簡稱
  微波電臺)之技術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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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請技術審驗之程序
  申請人於完成微波電臺架設後,應檢附下列相關之書面資料正本各 1  
  份,報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技術審驗:
2.1 附表 1「第一類電信事業區域多點分散式服務微波電臺審驗申請表」
    (以下簡稱申請表)。
2.2 附表 2「第一類電信事業區域多點分散式服務微波電臺設備報驗清單
    」(以下簡稱設備報驗清單)。
2.3 附表 3「第一類電信事業區域多點分散式服務微波電臺審驗紀錄表/
    自評報告書」(以下簡稱自評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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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審驗項目及檢驗原則
  本技術規範審驗項目分為一般審驗及射頻審驗;依申請人所檢送附表 2
  設備報驗清單中之集線端(Hub station )微波電臺(以下簡稱集線電
  臺)及接取點(Subscriber station)微波電臺(以下簡稱接取電臺)
  分別審驗,其中集線電臺採全數審驗,接取電臺採抽樣檢驗(以下簡稱
  抽驗),以每一集線電臺所對應通信之各接取電臺中擇一審驗。
3.1 一般審驗:
    依附表 3  自評報告書所定之一般審驗中各項內容進行審驗。
3.2 射頻審驗:
    依附表 3  自評報告書所定射頻審驗中各項內容進行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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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審驗作業
4.1 申請人應檢附申請表之相關資料說明如下:
4.1.1 設備報驗清單
      應包括集線電臺總數量、接取電臺總數量、集線/ 接取電臺編號、
      地址、廠牌型號、門號數及通信埠數等資料。但微波電臺作為內部
      網路使用者,免提供門號數資料。
4.1.2 自評報告書
      申請人須依所報驗微波電臺數量全數檢附基本資料、一般審驗及射
      頻審驗自評項目之測試紀錄,測試紀錄須經高級電信工程人員簽署
      。(換發電臺執照時,如前揭自評項目中之內容未有任何異動,則
      免檢附。)
4.1.3 申請人於報驗時,應檢附第 2  點所規定之書面資料正本 1  份,
      俟本會審驗結果判定合格後,再將該書面資料另以 CD-ROM 光碟片
      (二片)電子檔檢附,封面請註明申請人、批號、日期及數量。
4.2 審驗方法及標準:
4.2.1 一般審驗:
4.2.1.1 一般項目:
4.2.1.1.1 架設許可證之查核:
          微波電臺、天線地址須與架設許可證(或電臺執照)所載相符
          ,如架設許可證所載地址與實際裝設地址不符,而係屬同一棟
          或相鄰建築物(隔巷亦可)時,於補辦變更資料後,不列入缺
          點。
4.2.1.1.2 射頻設備審驗合格證明之查核:
          微波電臺射頻設備須經審驗合格並貼上本會審定合格證明標籤
          ,且其設備型號須與審定合格證明標籤所載者相符(審定合格
          標籤應貼於設備適當位置)。
4.2.1.1.3 依規定裝設航空色標與標識燈具:
          依據民航相關法規規定,天線結構高度超過地平面 60 公尺者
          ,須具備航空色標與標識燈具。
4.2.1.2 參考項目:(不作判定)
        參考項目之實際內容標準請依照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申請人發包
        工程或採購設備時,建議列為驗收要求,以確保通信品質及安全
        。
4.2.2 射頻審驗:
4.2.2.1 測試項目:
4.2.2.1.1 發射頻率:
          以下擇一方法測試:
       (1)由操作面板或介面終端機直接顯示頻率值。
       (2)如顯示值為通道號碼(Channel Number)時,業者須提出相
            關佐證文件供核對頻率。
       (3)以測試儀器實際量測發射頻率值。
4.2.2.1.2 發射功率:
          以下擇一方法測試:
       (1)操作面板或介面終端機直接顯示功率值。
       (2)操作面板或介面終端機顯示數目值,由數目值與功率對照表
            查出功率值,申請人應提供原廠證明之「數目值與功率對照
            表」。
       (3)以測試儀器實際量測發射功率值。
4.2.2.1.3 發射頻寬:
          以下擇一方法測試:
       (1)操作面板或介面終端機直接顯示頻寬值。
       (2)操作面板或介面終端機直接顯示數位介面速率,再由數位介
            面速率對照發射頻寬值,申請人需提出原廠相關佐證資料。
       (3)以測試儀器實際量測發射頻寬。
4.2.2.1.4 比次誤碼率測試(BER):
          測試時間:30  分鐘,測試標準:BER≦10-7。
          以下擇一方法測試:
       (1)點對點測試:以集線電臺對接取電臺進行測試。
       (2)折迴測試:由集線或接取電臺任選一數位界面傳輸埠,下達
            遠端折迴指令或以人工方式進行折迴測試。
4.2.2.1.5 電波功率密度:
       (1)以所報驗之不同型式微波電臺中,每一型式分別選擇最大電
            波發射功率之微波電臺擇一抽驗之,再依附表 3  自評報告
            書所定射頻審驗內容中電波功率密度進行審驗。
       (2)如遇有民眾對某微波電臺提出疑慮時,本會得要求申請人依
            附表 3  自評報告書所定射頻審驗內容中電波功率密度規定
            審驗該微波電臺。
       (3)電波功率密度值:
            第一類電信事業區域多點分散式服務工作頻段所容許最大電
            波功率密度值為 1mW/cm2。
       (4)電波功率密度之防護:
         (A)屬單一微波電臺之電波功率密度不得超過所容許最大值,
              且遇有電波干擾發生時,申請人應降低發射功率或調整天
              線高度或暫停其運轉至改善為止。
         (B)屬共站之微波電臺,測試時除須以待測微波電臺天線所使
              用之各頻率進行電波功率密度量測外,亦須以量測加總其
              他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臺電波功率密度,如加總後之電波
              功率密度值不得超過所容許最大值。
       (5)電波功率密度之測試程序:
         (A)測試點之高度:
              微波電臺架設於建築物者,將量測儀器(頻譜分析儀或場
              強分析儀)測試用之接收天線設置於微波電臺所在同一樓
              板,並離該樓板地面 1.6  公尺處為測試點之高度;微波
              電臺架設於空地者,將測試用之接收天線設置於離地面 1
              .6  公尺處為測試點之高度。
         (B)測試點之選擇:
              量測點之選擇,以微波電臺每一天線指向範圍內為測試區
              域。如上述之量測區域內無法執行量測時,則以天線指向
              範圍外之其他方向且人體可活動範圍內作為量測區域。
         (C)測試方法:
           (a)以測試饋電線之兩端分別連接至接收天線信號輸出端與
                量測儀器信號輸入端。
           (b)每一測試點均須以該天線所使用之低、中、高頻率進行
                電波功率強度值(dBm) 量測,其量測時間為 1  分鐘
                ,必要時得延長測試時間為 6  分鐘,並量取最大值記
                錄之。
           (D)測試值換算:
                每一測試紀錄值先換算成電波功率密度值(mW/cm2)再
                加總,始為此測試點之電波功率密度值。
4.2.2.1.6 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Effective Isotropic Radiated Po-
          wer,EIRP):
       (1)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值:
            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值應在 57dBm  以下。但使用具有指
            向性之發射天線者,其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值應在 85dBm
            以下。
       (2)測試方法:
            以量測儀器直接連接微波電臺射頻單體輸出端,測得其實際
            最大輸出功率,再加計連接器損失、饋電線損失及天線增益
            後,計算得出 EIRP 值。
          射頻單體輸出端如有多組饋電線、連接器時,以損失最小之一
          組提報資料並測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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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審驗結果判定標準與處理原則
  依現場審驗結果判定合格或不合格;所報驗集線電臺及抽驗之接取電臺
  須全數符合審驗內容之規範標準始判定合格,否則判定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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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微波電臺審驗作業流程
6.1 微波電臺審驗作業流程如附圖所示。微波電臺之審驗由本會各地區監
    理處受理,審驗結果判定合格,始核發電臺執照,如判定不合格,須
    於缺失改善後再申請複驗,複驗以 1  次為限。
6.2 經複驗後仍判定不合格者,由本會通知申請人審驗結果。但申請人於
    改善後,得重新繳費申請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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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增設接取電臺之處理方式
  申請人於取得電臺執照後,如欲增設接取電臺,須向本會申請架設許可
  ;申請人於完成架設後須檢附自評報告書,經本會審核後,核發電臺執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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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不定期技術審驗
  本會為實際需要、遇有民眾提出疑慮或發生電波相互干擾等情事時,得
  對申請人之相關微波電臺射頻設備進行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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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事項:
9.1 微波電臺測試前,申請人宜先將設備置於正常工作情況下(暖機),
    因暖機不足致影響測試結果者,申請人不得提出異議。
9.2 如遇有電波干擾等情事發生時,本會審驗人員得依區域多點分散式服
    務微波電臺射頻設備技術規範型式認證內容,進行發射頻譜波罩測試
    ,測試結果與其他審驗項目合併納入合格判定,以作為判定合格或不
    合格。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