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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申請變更營運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05 月 1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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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
    者(以下簡稱節目供應者)依衛星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
    三條第一項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申請變更營運計畫之相關作
    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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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節目供應者應於預定變更日四十五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申
    請:
(一)申請函。
(二)變更內容對照表及變更理由說明。
(三)歷次經本會許可變更營運計畫之對照表。
(四)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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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節目供應者按頻道節目屬性分為下列區塊:
(一)區塊一:新聞、財經新聞。
(二)區塊二:兒童。
(三)區塊三:綜合、綜藝、戲劇、電影。
(四)區塊四:教學知識、運動、休閒、音樂。
(五)區塊五:宗教、民俗。
(六)區塊六:財經(股市解盤)。
(七)區塊七: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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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許可之原則:
(一)頻道節目屬性變更應以同一區塊為原則。
(二)節目規劃內容於預定變更日前一年內累計變動幅度逾百分之四十者
      ,原則不予許可(申請者應檢附該次及歷次變更之節目表佐證)。
(三)頻道名稱及識別標識變更應與其頻道節目屬性及節目規劃內容相符
      。
(四)頻道識別標識變更原則予以許可,惟圖案應清晰可資辨識,並不得
      干擾觀眾收視。
(五)境內、境外頻道不得相互變更。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