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審核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 下簡稱系統經營者)及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以下簡稱播送系統) 申報之收視費用,依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 ,設行政院新聞局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 收視費用費率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審核系統經營者及播送系統 申報之收視費用。 (二)對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相關規定提供建議事項。 (三)其他經本局提請討論之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本局代表一人。 (二)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一人。 (三)傳播、財經、會計及法律專家學者五人至九人。
四、本會委員由本局遴聘,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無法執行 職務或本職異動時,應予解聘,並得由本局另聘其他人選繼任,至原 聘期任滿時為止。
五、本會會議由本局召集之。第三點第三款所列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指 派他人代理。開會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六、本會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七、本會委員應本公正客觀立場行使職權,並遵守利益迴避原則;應否迴 避有爭議時,由主席裁決之。
八、本會會議不公開。
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三人至五人,均由本局人員兼任,處 理本會日常事務。
十、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