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第一階段審查程序如下:
(一)依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檢查表(附表 1),有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
容不完備者,經事業計畫審查委員會決議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
期補正,限期補正函應於中華民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前發出
,並以一次補正為限,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完備者,事業計
畫審查委員會得就現有資料逕行審查,並將初審建議提報本會委
員會議複審。
(二)事業計畫審查委員會應依行動寬頻業務申請審查表(附表 2)所
列審查項目進行初審,有違反本規則條文之一者,該項不予計分
,初審結果有出席審查委員半數以上評分達七十六分以上者,應
作成競價資格審查合格建議;反之,應作成競價資格審查不合格
建議,格式如行動寬頻業務申請審查總結表(附表 3),提交本
會委員會議複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