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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用戶號碼申配作業須知 (民國 107 年 07 月 30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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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電信號碼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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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須知所稱行動通信網路業務,係指行動電話業務、1900 MHz  數位
    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無線寬頻接取業務及
    行動寬頻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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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系統審驗合格之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籌設者或經營者(以下簡稱籌設
    者或經營者),得檢具下列資料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申請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用戶號碼(以下簡稱用戶號碼)核配。
(一)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用戶號碼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籌設同意書或特許執照影本。
(三)系統審驗合格證明文件(經營者免附)。
(四)用戶號碼使用計畫:含未來一年用戶成長預測資料、網路架構接續
      圖及系統容量建設資料。
(五)用戶號碼使用現況:含號碼使用數量明細、使用統計表(如附表一
      )及公正人士之抽樣報告(首次申請者免附)。
    前項第五款公正人士之抽樣報告,應委請登錄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人才資料庫,具理、工、商或管理等專長之學者、公務人員或具上
    開專長能力之財團法人代表二名,就使用中之用戶號碼(預付型、後
    付型用戶及攜碼移出者使用中之用戶號碼)進行抽樣,依用戶基本資
    料、話務資料及最近一期帳單等評斷為有效用戶(信心水準採百分之
    九十五、誤差為正負百分之二、有效用戶比例期望值大於或等於零點
    九八)。
    本會為查核經營者用戶號碼使用現況,得抽樣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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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籌設者或經營者為測試其行動通信網路系統,得檢具籌設同意書向本
    會申請測試用之用戶號碼(以下簡稱測試碼)。測試碼使用期限至該
    籌設者或經營者獲配用戶號碼之日或籌設同意書屆期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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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戶號碼之編碼格式依電信網路編碼計畫為 0ABCDEFGHI ,格式內容
    包含:行動通信冠碼「0」 、服務類別接取碼「ABC」 、網路業者識
    別碼「DE」、用戶編碼「FGHI」,其區塊容量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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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用戶號碼按下列原則核配之:
(一)各服務類別接取碼核配原則如下:
    1、行動電話業務
    (1)091、092、093、095。
    (2)095 不敷使用時,得核配 096、097。
    2、1900 MHz  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
    (1)096。
    (2)優先核配 0966、0968。
    3、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
    (1)097、098。
    (2)097 不敷使用時,得核配 096、095。
    4、無線寬頻接取業務:
    (1)090。
    (2)優先核配 0900~0905。
    5、行動寬頻業務
    (1)090、091、092、093、095、096。
    (2)096 不敷使用時,得核配 097、098。
    (3)09X4  不敷使用時,得依序核配 094、085、086。
    6、服務類別接取碼 C  碼為 4  者,得於其他 C  碼核罄後再予核
        配。
(二)經營者依電信號碼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繳回用戶號碼者,得優先核
      配其原繳回之用戶號碼。
(三)籌設者或經營者依電信號碼管理辦法第三條之一規定移用終止業務
      經營者之用戶號碼者,得優先核配該終止業務經營者繳回之用戶號
      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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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用戶號碼申請以十萬門號為一個單位,首次申請以十個單位為上限;
    再次申請以五個單位為上限。
    本會依籌設者、經營者系統容量、用戶號碼未來使用需求、用戶號碼
    規劃容量等,得予核配籌設者、經營者需用之用戶號碼數量。
    籌設者或經營者申請行動通信網路業務之測試碼每次以三百門為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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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營者獲核配之用戶號碼使用率達百分之七十,得依第三點第一項規
    定,再次申請核配。
    前項之用戶號碼使用率為經營者使用中之用戶號碼數量與獲核配數量
    之比例,即使用率=使用數量÷獲核配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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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營者用戶號碼之最低使用率標準為百分之五十。經營者用戶號碼使
    用率未達百分之五十者,應於本會通知三個月內繳回部分未使用之用
    戶號碼。但首次獲核配用戶號碼未滿三年者或再次獲核配用戶號碼未
    滿一年者,不在此限。
    前項用戶號碼使用率以上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使用情形計算之。經營
    者未達最低使用率標準應繳回之用戶號碼數量計算方式如下:
    應繳回數量=(最低使用率標準-使用率)÷最低使用率標準×獲核
                配數量。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