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0 05:42

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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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無線寬頻接取業務屆期
    換發特許執照申請案(以下簡稱申請案)之審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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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審查申請案應依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四十六條、無線寬頻接取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申請須知(附件一
    )及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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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為審查申請案,得設無線寬頻接取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審查委
    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置審查委員九人或十一人,由下列人
    員組成:
(一)本會代表二至三人。
(二)通信技術專家學者二至三人。
(三)財會經濟專家學者二至三人。
(四)消費者保護專家學者二至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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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查委員會另置召集人一人,負責召集並主持審查會議,召集人由本
    會主任委員指派,不參與會議表決。
    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經出席委員互
    推為主席之委員,仍得參與會議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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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查委員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審查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以出席審
    查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審查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指派他人代理。
    召集人及審查委員任期二年,為無給職。但非本會人員得依規定支領
    出席費或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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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召集人及審查委員應本諸公正客觀之立場,獨立行使職權。如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就該有利害關係之申請案,應自行迴避或由本審查委員
    會決議命其迴避,不得參與該案件之審查: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
      此關係者,為申請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發起人、顧問或持
      股佔百分之五以上股權之自然人股東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與申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者。
(三)本人現為或曾為申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人有利害關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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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召集人及審查委員就會議內容及相關審查事項,應保守秘密,非依法
    令,不得洩漏之。但申請人就其申請案內容已自行公開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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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本會確認召集人及審查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予以解任,
    並另派他人繼任之:
(一)對於審查作業上之行為有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
(二)有第六點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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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九個月起之三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會申請換發
    ,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申請如逾期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者之事由,致不能於
    法定期間內提出者,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依行政程序法
    第五十條向本會申請回復原狀。
    前項回復原狀申請,應送交審查委員會進行初審,並將初審結果提交
    本會委員會議複審。
    經本會委員會議複審確認回復原狀申請有理由者,本會承辦申請案之
    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承辦單位)應依第十點以下程序辦理。
    經本會委員會議複審確認回復原狀申請無理由者,本會應依本規則第
    四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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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承辦單位應就申請案依無線寬頻接取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檢查表(
    附件二)形式檢查申請人所送資料,如有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
    備者,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並以一次為限;申請人如逾期不補正或
    補正仍不完備,承辦單位應將申請案併同補正資料送請審查委員會進
    行初審。
    審查委員會初審時,如認有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將以書
    面通知限期補正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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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審查委員會為審查需要,必要時得邀請申請人到會面談或至現場查
      證系統及其他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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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審查委員會應依無線寬頻接取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審查表(附件
      三)所列審查項目審查,依下列規定作成建議:
  (一)審查委員會過半數出席委員認定,有本規則第四十六條第四項第
        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作成不予換照建議,不再進行後續
        審查。
  (二)無前款情事者,則由審查委員會依本規則第四十六條第三項所指
        定送審文件進行審查,經過半數出席委員評分未達七十分者,應
        作成不予換照建議。
  (三)無前二款情事者,審查委員會應作成予以換照建議。
      審查委員會所作成之建議應填具無線寬頻接取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
      照審查總結表(附件四),提交本會委員會議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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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會委員會議複審申請案時,得邀請申請人到會面談或至現場查證
      系統及其他現況。如有待澄清事項,得送請審查委員會再行審查。
      如經複審核准者,本會依規定換發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特許執照;如
      經複審否准者,本會依規定不予換發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特許執照。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