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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資通設備資通安全審驗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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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組織法第三條第八款規
    定,辦理資通設備資通安全審驗作業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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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資通設備:指符合本會公告資通安全檢測相關技術規範之資訊或通
      訊設備。
(二)申請者:指申請資通設備資通安全審驗之製造商或代理商。
(三)檢測實驗室:指具有資通設備資通安全檢測之書面審查及實機測試
      能力,並可出具資通安全檢測報告之實驗室。
(四)審驗作業:指本會對檢測實驗室所出具之資通設備資通安全檢測報
      告,審驗其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並出具書面審驗證明之程序。
(五)系列產品:指與原審驗合格資通設備書面審查類別及實機測試類別
      之項目均符合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其他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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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通設備資通安全審驗之類別及其項目如下:
(一)應用服務類: 公文管理系統、監控管理系統、金鑰管理系統、數位
      簽章系統、智慧卡系統。
(二)伺服系統類:網站伺服系統、資料庫伺服系統、儲存伺服系統。
(三)資安防護類: 入侵偵測防禦系統、網路型防火牆設備、防毒閘道設
      備、垃圾郵件過濾設備、網頁應用防火牆、應用軟體控管系統、網
      路封包鑑識分析設備、網路流量分析設備、網路日誌事件監控設備
      。
(四)終端存取類: 乙太網路交換器、路由交換器、網路電話設備、網路
      電話類比閘道器、無線網路攝影機、無線區域網路設備。
(五)其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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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應訂定資通設備資通安全檢測相關技術規範,據以辦理資通設備
    之資通安全檢測及審驗,尚未訂定資通安全檢測技術規範者,應依下
    列順序擇定適用之規定:
(一)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hinese National Standards, CNS)。
(二)國際標準組織所定標準。
(三)區域標準組織所定標準。
    資通設備依本要點辨理資通安全檢測及審驗外,如屬經濟部標準檢驗
    局公告應施檢驗項目,則仍應依其相關規定辦理;如屬電信終端設備
    或低功率射頻電機,亦應依本會電信法相關規定辦理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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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資通設備之資通安全審驗作業程序(如附件一)如下:
(一)申請資通安全檢測報告:
      1.應要求申請者先向本會認可之本國實驗室認證組織認可之檢測實
        驗室申請資通安全檢測;經檢測合格者,由檢測實驗室出具資通
        安全檢測報告。
      2.應要求申請者提供資通設備資通安全審驗申請書(如附表一)一
        份及下列文件正本或影本一份向檢測實驗室申請資通安全檢測;
        並檢送一設備樣品,必要時,依資通安全檢測技術規範規定增加
        設備樣品數量。
     (1)中文或英文之使用手冊或說明書。
     (2)中文或英文之規格資料。
     (3)資通安全檢測技術規範要求之相關資料。
     (4)光碟片一份(包含申請書及第一款至第三款電子檔)。
      3.申請資通安全檢測之文件,檢測實驗室除留存光碟片一份外,其
        餘文件於出具資通安全檢測報告時一併發還申請者。
      4.申請系列產品檢測者,應以書面敘明該設備與原審驗合格設備間
        之差異性,並由檢測實驗室查核其書面審查及實機測試類別所宣
        稱符合之項目,若經查核有不符合者,得要求以非系列產品檢測
        ,否則駁回申請。
      5.資通安全檢測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各款:
     (1)設備樣品4x6吋以上之清晰可辨之彩色照片或圖片。
     (2)設備之名稱、廠牌、型號及版本。
     (3)申請檢測者之名稱及地址。
     (4)設備製造商之名稱。
     (5)檢測實驗室名稱及地址。
     (6)資通安全檢測報告之唯一識別碼及每頁之頁碼。
     (7)測試儀器之名稱、廠牌及型號,及其校正日期、有效期限。
     (8)適用之技術規範所定之檢測項目與標準。
     (9)書面審查紀錄、實機測試數據及判定結果;若屬系列產品者,
          應另檢附書面審查及實機測試類別所宣稱符合項目之查核報告
          。
    (10)檢測受理及完成日期。
      6.資通安全檢測報告應經檢測實驗室相關人員簽署。
      7.申請者提供之文件或設備樣品有誤漏或不全時,檢測實驗室應通
        知申請者於一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駁回
        其申請。
      資通安全檢測不符合技術規範相關規定時,檢測實驗室應列舉不符
      合事項並通知申請者改善,通知改善次數以二次為限,每次改善時
      間不得超過一個月,並向檢測實驗室申請複檢,第二次複檢逾期或
      仍不符合者,駁回其申請。
(二)申請資通安全審驗證明:
      1.申請者取得符合資通安全檢測技術規範之檢測報告後,應向本會
        申請設備資通安全審驗證明;經審驗合格者,由本會核發印有審
        驗合格標籤式樣之審驗證明(如附表二)。
      2.應要求申請者填具資通設備資通安全審驗申請書(如附表一),
        並檢附下列文件正本或影本一份向本會申請。必要時,本會得要
        求申請者檢送設備樣品。
     (1)中文或英文之使用手冊或說明書。
     (2)中文或英文之規格資料。
     (3)安全檢測報告
     (4)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申請者為代理商時,
          應檢附該設備製造商之設立相關證明文件。
     (5)其他經本會指定之資料。
     (6)光碟片一份(包含申請書及第一款至第五款電子檔)。
      3.申請審驗之文件,本會除留存光碟片外,其餘文件於核發審驗證
        明時一併發還。
      4.不同廠牌、型號之資通設備應分別申請審驗;申請系列產品審驗
        者,應檢具安全檢測報告及前項各款資料。
      5.申請審驗設備之廠牌名稱如與申請者或製造商之名稱不同,申請
        者應提出使用該廠牌名稱之授權書。
      6.申請者提供之文件或設備樣品有誤漏或不全時,本會應通知申請
        者於一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
      審驗不合格時,本會應列舉不合格事項,通知申請者於二個月內改
      善並向本會申請複審;申請複審逾期或複審仍不合格者,駁回其申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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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格標籤(如附件二)專屬取得審驗證明者所有,取得審驗證明者得
    同意他人使用其資通設備合格標籤,並報請本會備查(如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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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取得審驗證明者,應依審驗證明內之審驗合格標籤式樣,製作標籤黏
    貼或印鑄於資通設備本體明顯處;依前條規定經同意使用審驗合格標
    籤,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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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驗證明遺失、毀損或證明內登載事項變更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得向
    本會申請補發或換發:
(一)換(補)發申請函。
(二)資通設備生產合約影本及資通設備符合技術規範之聲明書。
(三)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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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審驗證明內登載事項變更,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製造商變更或新增。
(二)申請者變更公司名稱。
(三)申請者因公司合併或分割,經報請主管機關同意由合併或分割後存
      續或新設之公司使用原審驗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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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得隨時抽驗公開陳列或販賣貼有本會資通安全審驗合格標籤之設
    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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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取得審驗證明後,經發現申請時所檢附之資料為偽造或虛偽不實者
      ,本會得撤銷其審驗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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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取得審驗證明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廢止其審驗證明:
  (一)經抽驗未能符合資通設備技術規範者。
  (二)因代理權、專利權爭議,經法院判決敗訴確定或違反其他規定致
        不得販賣經審驗合格之資通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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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審驗證明經撤銷或廢止者,本會得將原持有者及撤銷或廢止事由公
      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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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審驗證明經撤銷或廢止者應負責處理已販賣之資通設備,避免他人
      權益受損。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