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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資通設備資通安全檢測實驗室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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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保資通設備資通安全品質
    ,執行資通設備資通安全檢測實驗室(以下簡稱檢測實驗室)認可與
    管理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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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認可檢測實驗室,應依其檢測能力認可其檢測範圍(如附件一)
    ,檢測範圍包括類別與項目,由檢測實驗室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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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受理檢測實驗室認可申請,應審查下列各款事項:
(一)檢測實驗室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依法設立之本國法人、機構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取得本國實驗室認證組織依下列規定核發之認證證明影本:
      1.一般規定
        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17025 或國際標準化組
        織所定標準(以下簡稱 ISO/IEC)17025 ,有關測試與校正實驗
        室能力一般要求之規定。
      2.專業規定
     (1)書面審查能力
          具備 ISO/IEC 15408  資訊技術安全評估共同準則(Common
          Criteria for Information Technology Security
          Evaluation, CC)及 ISO/IEC 18045  資訊技術安全評估共同
          方法論(Common Methodology for Information Technology
          Security Evaluation, CEM)之測試評估能力。
     (2)實機測試能力
          具備連結網際網路(Internet)真實情境之測試平台,該平台
          應符合下列之測試環境:
          A.具備至少 100  人同時上線使用,且能記錄使用者透過該平
            台進行之網路活動。
          B.具備至少 10,000 條之最大同時連線數量,至少 3,000  條
            之平均同時連線數量。
          C.具備至少 100Mbps  之最大流量速度,至少 30Mbps 之平均
            流量速度。
          D.於該平台上使用之應用類型至少包括下列 10 種,每一應用
            類型至少須含一個應用項目,全部可供使用之應用項目須達
            50  個以上。
            a.Chat:msn, yahoo messenger, icq, qq
            b.Email:gmail, hotmail, smtp protocol, pop3
              protocol, imap protocol 
            c.File Transfer:ftpprotocol, flashget, smb protocol 
            d.Game:garena,ms-directplay, facebook app
            e.P2P:bittorrent protocol, edonkey, xunlei, fs2you,
              ed2k, ares, emule
            f.Remote Access:windows remote desktop, telnet
              protocol, ssh protocol, vnc, Hamachi
            g.Streaming:rtsp protocol, qqtv, pplive, qvod,
              flashcom, itunes, funshion
            h.VoIP:skpye, skypeout, sip protocol
            i.Web:http, http download, http video, http range
              get, https, http proxy
            j.Others:sslvpn, nntp protocol, dns protocol, snmp
              protocol, dhcp protocol, mysql, ntp protocol
          E.於該平台上使用之 IP 協定應包括 IPv4 及 IPv6。
          F.待測設備安裝於平台上,可連續進行場測(Field Trial)
            至少達 336  小時。
          G.可錄製平台流量之容量至少達 20,000G  位元組,並可用重
            播工具將該流量導入待測設備。
     (3)符合一般規定之檢測實驗室若僅具專業規定所列能力之一者,
          得藉由其他實驗室延伸另一專業規定所列能力,但須經本國實
          驗室認證組織合併認證之。
(四)檢測實驗室技術主管、品質主管及資通安全檢測報告簽署人之資格
      條件之證明文件影本:
      1.書面審查
     (1)技術主管: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
          認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之資訊工程、電信工程、電子工程、電
          機工程或其他相關科系畢業,並接受 CCRA 認可實驗室之
          ISO/IEC 15408 測試評估相關專業訓練,訓練時數至少 360
          小時,從事相關設備測試評估實務工作達三年以上。
     (2)品質主管: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
          認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並接受品質管理相關專業訓練,
          且從事相關設備品質管理實務工作達三年以上。
     (3)報告簽署人: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
          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之資訊工程、電信工程、電子工程、
          電機工程或其他相關科系畢業,並接受 CCRA 認可實驗室之
          ISO/IEC 15408 測試評估相關專業訓練,訓練時數至少 360
          小時,從事相關設備測試評估實務工作達二年以上。
      2.實機測試
     (1)技術主管: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
          認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之資訊工程、電信工程、電子工程、電
          機工程或其他相關科系畢業,從事相關設備測試評估實務工作
          達三年以上。
     (2)品質主管: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
          認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並接受品質管理相關專業訓練,
          且從事相關設備品質管理實務工作達三年以上。
     (3)報告簽署人: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
          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之資訊工程、電信工程、電子工程、
          電機工程或其他相關科系畢業,從事相關設備測試評估實務工
          作達二年以上。
(五)檢測實驗室成員至少 4  人,應分別為
      1.具備技術主管資格者 1  人
      2.具備品質主管資格者 1  人
      3.具備安全檢測報告簽署人資格者 2  人
(六)資通安全檢測報告簽署人於同一案件不得同時擔任技術主管或品質
      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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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項各款文件有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本會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
    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其申請。補正期間以一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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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檢測實驗室經本會審查符合前點規定者,由本會核發檢測實驗室認可
    證書(以下簡稱認可證書,格式如附件二),其有效期間為三年。
    認可證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法人/ 機構名稱。
(二)代表人。
(三)檢測實驗室名稱。
(四)檢測實驗室地址。
(五)認可檢測範圍。
(六)有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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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檢測實驗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可證書失其效力:
(一)不符合第三點條件。
(二)資通安全檢測報告有虛偽不實。
(三)受理檢測申請案件,有無正當理由之拒絕或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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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檢測實驗室或其服務人員對於申請者及檢測相關資料,應嚴守秘密,
    退職人員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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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應備查檢測實驗室所報之檢測費用,該費用須以下列方式訂定,
    並符合透明、公平之原則:
(一)設備檢測費用應依該設備之安全測試等級分為基礎型檢測費用與進
      階型檢測費用。
(二)通過基礎型檢測合格之設備,自檢測合格日起三個月內,申請同一
      設備之進階型檢測者,其檢測費用只須補足基礎型與進階型費用之
      差額。
(三)通過檢測合格之設備,當版本更新時,得針對有變更之檢測項目進
      行重新檢測,其檢測費用為全項檢測費用乘以重新檢測項目數占全
      部檢測項目數之比例計算;需重新檢測之項目,由申請者提出並由
      檢測實驗室認定之。
(四)申請系列產品檢測之設備,其檢測費用為全項檢測費用乘以重新檢
      測項目數占全部檢測項目數之比例計算;需重新檢測之項目,由申
      請者提出並由檢測實驗室認定之。
(五)檢測實驗室通知申請者設備檢測未符合規定時,應列舉不符合事項
      並通知申請者改善,通知改善次數以二次為限,每次改善時間不得
      超過一個月,無須另外收費。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