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通訊傳播事業違反個人 資料保護法裁處罰鍰之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裁處通訊傳播事業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罰鍰案件違法行為評量表 (表一,以下稱評量表),適用於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至第 五十條裁處罰鍰之案件。
三、主管業務單位於適用評量表時,應審酌違法案件相關情狀,勾選表內 考量事項並加計積分後,對照本會裁處通訊傳播事業違反個人資料保 護法罰鍰案件額度參考表(表二),予以裁罰。
四、本要點適用於違法行為日發生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後之通 訊傳播事業罰鍰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