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諮詢委員之遴聘、遴派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前條第一款諮詢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簡任級以上人員遴派之
。
二、前條第二款諮詢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就傳播、財經、法律、兒少保
護、消費者保護、性別平等、族群平等、勞工權益或其他與頻道節目
屬性相關之公民團體推薦之專業人士或專家學者代表,依實際需要遴
聘之。
三、前條第三款諮詢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就傳播、財經、法律、兒少保
護、消費者保護、性別平等、族群平等、勞工權益、人力資源管理、
企業組織管理或頻道經營管理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依實際需要遴聘
之。
前條第二款、第三款諮詢委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非為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
事業之現職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有給職人員。
二、選任前二年內未曾擔任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
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有給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