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衛星事業、境外直播衛星事業、境外節目供應事業,及節目供應事業
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受評鑑頻道未製播特定類型節目者,於執照效期
第一年至第三年間無違反本法紀錄,得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依其事業類型
分別登載下列資訊,不適用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
一、直播衛星事業、境外直播衛星事業之基本資料(附表一之一)、頻道
規劃與編排。
二、境外節目供應事業、節目供應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基本資
料(附表二之一)、頻道基本資料(附表二之二)、上架統計表(附
表二之三)。
三、申設或換照承諾事項、應改善(或改正)事項之執行情形(附表四之
一)。
四、其他行政處分附款、承諾事項或行政指導事項之執行情形(附表四之
二)。
五、營業收入明細表(附表五之一)。
六、營業支出明細表(附表五之二)。
七、評鑑期間財務報表。
八、自評意見。
九、評鑑期間無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所定情事之切結書(附表
七)及佐證資料。
適用前項規定之受評鑑事業,就該事業登載事項免依本辦法第八條及第九
條所定審查項目進行審查及評分。如無本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所定情
事,應評鑑為合格(流程圖詳附表八)。
第一項所稱製播特定類型節目,包含下列類型:
一、新聞節目。
二、財經新聞節目。
三、財經股市節目。
四、兒少節目。
五、限制級節目。
地方頻道及購物頻道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