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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換照申請說明
一、申請期限
系統經營者於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欲繼續經營者,應於期
間屆滿前一年起半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二、申請收費標準及繳費方式
(一)收費標準:繳交證照費新臺幣五萬元整。
(二)繳費方式:請以現金、郵政匯票或以申請之系統經營者名義開立之
劃線即期支票(受款人名稱請載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國家通
訊傳播委員會出納(臺北市仁愛路一段 50 號 7 樓)繳納,並取
具收據。
三、應繳申請文件
(一)申請表及其附件「紙本正本 1 份、副本 15 份」。
(二)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
(三)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名冊及股東名冊。
(四)截至提出申請日止之前一年或上半年最新財務報告。
四、送件地址及聯絡方式
申請表及其附件,併同相關應檢附文件,請逕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臺北市仁愛路一段 50 號)辦理。
電 話:(02)3343-8373、(02)3343-8332 至 3343-8340 共 10
線
傳真機:(02)2343-3600
洽詢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8 時 30 分至 12 時
下午 1 時 30 分至 5 時
(國定假日及例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