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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窄頻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民國 107 年 01 月 1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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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源依據
  本規範依電信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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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採分頻雙工(Frequency Division Duplex,FDD)或分時雙
  工(Time Division Duplex  簡稱 TDD)之 LTE  機器型通訊(LTE-M1
  )或窄頻物聯網(NB-IoT)窄頻終端設備型式認證。
2.1 LTE-M1  終端設備之適用頻段如下:
2.1.1 分頻雙工:
      700 百萬赫(MHz) 頻段(上行 703 MHz~748 MHz ;下行 758 
      MHz~803 MHz)、900 MHz 頻段(上行 885 MHz~915 MHz ;下行
      930 MHz~960 MHz)、1800 MHz  頻段(上行 1710 MHz~1785 
      MHz; 下行 1805 MHz~1880 MHz)、2100 MHz 頻段(上行 1920 
      MHz~1980 MHz ;下行 2110 MHz~2170 MHz)、2500 MHz 與 
      2600 MHz  頻段(上行 2500 MHz~2570 MHz; 下行2620 MHz~
      2690 MHz)。
2.1.2 分時雙工:
      2500 MHz  與 2600 MHz 頻段(2500 MHz~2570 MHz、2570 MHz~
      2620 MHz、2620 MHz ~2690 MHz)。
2.2 NB-IoT  終端設備僅適用分頻雙工模式,其適用頻段如下:
    700 MHz 頻段(上行 703 MHz~748 MHz ;下行 758 MHz~803 MHz
    )、900 MHz 頻段(上行 885 MHz~915 MHz ;下行 930 MHz~960
    MHz)、1800 MHz 頻段(上行 1710 MHz ~1785 MHz;下行 1805 
    MHz~1880 MHz)、2100 MHz 頻段(上行 1920 MHz~1980 MHz ;下
    行 2110 MHz~2170 M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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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技術標準
  本規範係參考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14958-1、CNS14959、CNS13438、
  CNS14336-1、CNS15598-1、行動寬頻業務終端設備技術規範及其他國際
  技術標準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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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詞定義
4.1 行動寬頻業務窄頻終端設備:
    依其發射源距離可分為攜帶式及移動式;依其使用頻道頻寬可分為
    LTE-M1  及 NB-IoT 終端設備。
4.2 攜帶式終端設備:
    於正常操作模式下,其發射源距離人體 20 公分(含)以內之終端設
    備。
4.3 移動式終端設備:
    於正常操作模式下,其發射源距離人體 20 公分以上之終端設備。
4.4 LTE-M1  終端設備:
    指可透過行動寬頻網路接取網路服務之終端設備,其使用頻道頻寬為
    1.08 MHz(含)以下。
4.5 NB-IoT  終端設備:
    指可透過行動寬頻網路接取網路服務之終端設備,其使用頻道頻寬為
    180 千赫(k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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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一般測試項目及合格標準
5.1 本節測試適用 LTE-M1 及 NB-IoT 終端設備。
5.2 頻率容許差度:
5.2.1 在正常供應電壓下,溫度在攝氏 -20℃~50℃  間,以 10℃ 為單
      位,進行不同溫度下之頻率量測,經 0/2/5/10 分鐘量測結果,頻
      率應維持在頻道之主波頻率 0.1  百萬分之一(PPM) 以內。
5.2.2 溫度在 20 ℃,供應電壓在額定值之 ±15%  時,經 0/2/5/10 分
      鐘量測結果,頻率應維持在頻道之主波頻率 0.1 PPM  以內。如操
      作電壓可容許值無法達到額定值之 ±15%  時,得以廠商自我宣告
      之電壓值檢測。
5.3 電磁波能量比吸收率(Specific Absorption Rate,SAR):
5.3.1 本項測試適用攜帶式終端設備。
5.3.2 SAR 標準值:
5.3.2.1 應符合 CNS14959 標準規範。設備使用時靠近頭部及軀幹者,局
        部暴露 SAR  限制值為 2  瓦特/ 公斤(W/kg);設備使用時靠
        近肢體者,局部暴露 SAR  限制值為 4 W/kg。
5.3.2.2 SAR 之量測程序應採用 CNS 14958-1  或 IEC 62209-2。
5.4 電波功率密度:
5.4.1 本項測試適用於移動式終端設備。
5.4.2 電波功率密度最大值:
      700 MHz 頻段為 0.35毫瓦特/平方公分(mW/cm2);
      900 MHz 頻段為 0.45 mW/cm2;
      1800 MHz  頻段為 0.9 mW/cm2;
      2100 MHz、2500 MHz  與 2600 MHz 頻段為 1.0 mW/cm2。
      量測距離為 20 公分,或以設備廠商宣告設備天線與附近人體可活
      動範圍之距離。
5.5 電磁相容(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EMC)之測試:
    應符合 CNS13438 標準規範,待測設備須於操作、空閒模式(輻射干
    擾)及充電模式(電源端傳導干擾)下測試(無則免測)。
5.6 電氣安全:
    應符合 CNS14336-1 或 CNS15598-1 標準規範。
5.7 IMEI  號碼及唯一保證書:
5.7.1 本項測試適用於正常使用情況時需搭配 SIM  之終端設備。
5.7.2 測試儀器讀取 IMEI 號碼並紀錄,申請者須提出 IMEI 唯一保證書
      。
5.8 具充電功能之終端設備,應符合行動寬頻業務終端設備技術規範之充
    電及連接介面相關規定。
5.9 具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接收功能之終端設備,應符合行動寬頻業務
    終端設備技術規範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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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LTE-M1  終端設備測試項目及合格標準
  本節測試適用 LTE-M1 終端設備。
6.2 功率限制:
6.2.1 發射功率限制:
6.2.1.1 有效幅射功率(Effective Radiated Power,ERP)
        攜帶式終端設備限制為 1  瓦特(W)。
        移動式終端設備限制為 2W。
6.2.1.2 傳導輸出功率限制為
        採 Class 3  者:23  毫瓦分貝(dBm)+2.7/-3.2 分貝(dB)
        。
        採 Class 5  者:20 dBm +2.7/-3.2 dB。
6.2.2 測試方法:
6.2.2.1 量測發射功率時,必須使用均方根值等效電壓之儀器量測於任何
        連續傳輸時段,量測結果須依儀器之反應時間、解析頻寬能力及
        靈敏度等調整得出正確之發射功率。
6.2.2.2 檢測頻道為低、中、高三個頻道,並對最高之工作頻寬,依附表
        一進行檢測。
6.3 發射頻譜波罩:
6.3.1 頻譜波罩限制:須符合附表二之頻譜波罩規範值。
6.3.2 測試方法:
6.2.2.1 頻譜波罩限制值依頻道頻寬及D f_OOB  而不同,量測時的解析
        頻寬不小於附表二的設定值。
6.3.2.2 檢測頻道採低、中、高三個頻道,並分別對最低、5 MHz、10 
        MHz 及最高之工作頻寬,依附表三進行檢測。
6.4 傳導帶外輻射發射限制:
6.4.1 應符合附表四之帶外輻射規範值。
6.4.2 測試方法:
6.4.2.1 帶外輻射量測頻率範圍,不包含 6.3.1  點中D f_OOB。量測時
        的解析頻寬不小於附表四的設定值。
6.4.2.2 檢測頻道採低、中、高三個頻道,並對最低之工作頻寬,依附表
        五進行檢測。
6.5 相鄰頻道洩漏功率比(ACLR):
6.5.1 應符合附表六之相鄰頻道洩漏功率比規範值。
6.5.2 測試方法:
6.5.2.1 測量檢測頻道與其相鄰通道之平均功率,計算相鄰頻道洩漏功率
        比。測量時,頻道之量測頻寬依附表六規定。
6.5.2.2 檢測頻道採低、中、高三個頻道,並分別對最低、5 MHz、10 
        MHz 及最高之工作頻寬,依附表七進行檢測。
6.6 非資源區塊帶內發射:
6.6.1 應符合附表八之非資源區塊帶內發射規範值。
6.6.2 測試方法:對 5 MHz之工作頻寬,依附表九進行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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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NB-IoT  終端設備測試項目及合格標準
7.1 本節測試適用 NB-IoT 終端設備。
7.2 功率限制:
7.2.1 發射功率限制:
7.2.1.1 有效幅射功率
        攜帶式終端設備限制為 1W。
        移動式終端臺設備限制為 2W。
7.2.1.2 傳導輸出功率限制為
        採 Class 3  者:23 dBm +2.7/-2.7 dB。
        採 Class 5  者:20 dBm +2.7/-2.7 dB。
7.2.2 測試方法:
7.2.2.1 量測發射功率時,必須使用均方根值等效電壓之儀器量測於任何
        連續傳輸時段,量測結果須依儀器之反應時間、解析頻寬能力及
        靈敏度等調整得出正確之發射功率。
7.2.2.2 依附表十進行檢測。
7.3 發射頻譜波罩:
7.3.1 頻譜波罩限制:須符合附表十一之頻譜波罩規範值。
7.3.2 測試方法:
7.3.2.1 頻譜波罩限制值依頻道頻寬及D f_OOB  而不同,量測時的解析
        頻寬不小於附表十一的設定值。
7.3.2.2 依附表十二進行檢測。
7.4 傳導帶外輻射發射限制:
7.4.1 應符合附表十三之帶外輻射規範值。
7.4.2 測試方法:
7.4.2.1 帶外輻射量測頻率範圍,不包含D f_OOB  為 1.7MHz 。量測時
        的解析頻寬不小於附表十三的設定值。
7.4.2.2 依附表十四進行檢測。
7.5 相鄰頻道洩漏功率比(ACLR):
7.5.1 應符合附表十五之相鄰頻道洩漏功率比規範值。
7.5.2 測試方法:
7.5.2.1 測量檢測頻道與其相鄰通道之平均功率,計算相鄰頻道洩漏功率
        比。測量時,頻道之量測頻寬依附表十五規定。
7.5.2.2 依附表十六進行檢測。
7.6 非資源區塊帶內發射:
7.6.1 應符合附表十七之非資源區塊帶內發射規範值。
7.6.2 測試方法:依附表十八進行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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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測試規定
  除本規範另有規定者外,發射功率、帶外輻射發射及頻率容許差度等檢
  驗項目之檢測方法,應依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第5點檢驗規定辦理
  ,檢測程序應依照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附件一發射機檢測參考程序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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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警語標示
9.1 電磁波警語標示
9.1.1 警語內容:「減少電磁波影響,請妥適使用」。
9.1.2 標示方式:設備本體適當位置標示,且於設備外包裝及使用說明書
      上標明。
9.2 電磁波能量比吸收率(SAR) 警語標示
9.2.1 本項適用攜帶式終端設備。
9.2.2 警語內容:「SAR 標準值為:____W/kg;送測產品實測值為:____
      W/kg」。
9.2.3 標示方式:設備本體適當位置標示,且於設備外包裝及使用說明書
      上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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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規範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