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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申請人資格
一、申請人之組織型態應為依法設立或籌設之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
最低實收資本額或捐助財產總額,區域性廣播事業為新臺幣三千萬元
,社區性調頻廣播事業為新臺幣三百萬元,社區性調幅廣播事業為新
臺幣九百萬元。如下表說明:
二、申請人之股東、發起人或捐助人資格:
(一)股東、發起人等人員為自然人者,應符合廣播電視法、廣播事業設
立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如附件二。
(二)為法人者,應符合廣播電視法、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
:如附件二。
三、申請人之董事或監察人等人員(或擬任人員)之資格,如下表說明:
(詳如廣播電視法、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