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0 06:44

法規名稱:
股市資訊頻道(節目)製播原則 (民國 99 年 04 月 0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08 日
1
為保障電視觀眾權益,提升股市資訊頻道(節目)製播品質,特訂定本製
播原則,以提供相關節目供應者、收視大眾及相關行政單位參考,其要點
如下:
一、消費者保護:對報導之事件能區別事實及評論,並予以多方並陳。
二、專業性:
(一)主持、製播或記者等相關從業人員具有足夠之財經或傳播專業訓練
      。
(二)頻道從業人員具有製作財經節目之經驗及知識。
三、正確性:
(一)對所報導的股市資訊或數據能提供資料來源。
(二)對於所報導的財經資訊依事實陳述,詳細說明。
(三)內容分析或論述能符合邏輯。
四、多元性:
(一)多方比對各種產業財經資訊。
(二)資訊來源能以各種不同角度呈現。
(三)能呈現多元節目製作型態。
五、國際化:提供國際或區域財經新聞及資訊。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