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12 05:58

法規名稱:
益智、競賽或贈獎節目製播原則 (民國 98 年 11 月 1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1
為保障觀眾收視權益,提升節目製作品質,特訂定本製播原則:
一、應充分揭露相關資訊(包括付費語音、遊戲規則、解答或贈獎方式等
    ),以保護消費者權益
(一)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 4  條及第 5  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
      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
      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
      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針對益智節目利用猜謎
      可獲高額獎金引導觀眾使用付費電話,其所得並由節目製作單位與
      電信公司拆帳均分之商業行為,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
      保護委員會曾於 94 年 5  月 29 日第 130  次委員會議中,針對
      「付費語音服務管理等機制與消費者權益」案決議,對於相關收費
      方式應事先明確告知消費者,以避免因資訊未能充分揭露,而引起
      不必要之消費糾紛。
(二)付費語音電話號碼涉及促銷、宣傳節目、產品、服務等商業訊息時
      ,應於廣告時段播出,若屬節目必要程序時,則不在此限。另對於
      該服務所須花費之時間、收取之費用,以及未成年人參與活動應經
      家長同意等相關注意訊息亦應與付費電話字體相當,以作為觀眾撥
      打付費語音電話時之參考。
(三)在徵求觀眾參與節目時,應該針對應徵之條件、截止日、徵選方法
      、獎品內容、發表結果方法等清楚說明,讓視聽眾得以容易了解相
      關事項。
二、有關競賽規定、評審及贈獎應注意公平、平等,且過程透明
(一)應盡力給予觀眾全面平等參與之機會。
(二)對於提供報酬或獎品且有觀眾參加之節目,應避免讓該廣播電視公
      司相關人員參加,或不得有差別待遇。
(三)審查過程應公正處理,且評審應具備專業知識、以確保審查標準及
      所提供解答之可信度。
三、贈送獎金及獎品等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並避免過度引起僥倖之心態
    ,且不得誇大其價值或作虛偽不實之表達。
(一)依據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
      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
      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
      、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
      表示或表徵。
(二)另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4 年 12 月 23 日公壹字第 0940011
      080 號令發布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贈品贈獎促銷額度案
      件之處理原則」第四點規定,事業辦理贈獎,其最大獎項之金額,
      不得超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布之每月基本工資的 120  倍(依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6 年 6  月 8  日發布之每月基本工資為
      17260 元)。
四、益智遊戲不得出現賭資或籌碼交換等涉及賭博之內容,且在利用賭具
    當做遊戲工具時,應強調益智性,並注意播送時段
    節目利用麻將、擲骰子等為作為遊戲工具時,除可透過主持人說明,
    強調遊戲之益智性外,同時應加註警語,並注意節目播送時段,以避
    免造成不良示範作用。
五、節目企畫、製作人及主持人之言行,不得有對演出者或觀眾失禮或使
    其感到不快之情形。
    節目中應避免對於出場者或視聽眾失禮,或超過玩笑之限度而引起不
    快。例如:避免針對其姓名、性別、職業、種族、出身地、長相及其
    他等背景語帶戲謔,造成其不愉快之感受。
六、應保護參賽者或參與觀眾之個人隱私
    處理參賽者個人問題時,應注意避免侵犯本人及相關人員之隱私權。
    此外,報名參與節目或獲得獎品贈送之觀眾,其個人資訊不得被挪用
    ,且應嚴格管理。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