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16 13:35

法規名稱:
電視節目製播涉及運動彩券內容應注意事項 (民國 98 年 08 月 1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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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運動彩券係屬政府特許事業,僅台北富邦銀行可銷售,倘電視節目為
    進行銷售行為之一部分,就是未經許可進行銷售,恐有刑法第 269
    條第 2  項之媒介買賣彩票罪,可移送法務部認定或地檢署調查。
2
二、節目中如推介經政府核准之運動彩券,即有節目未與廣告區分之嫌;
    另節目名稱不宜逕以運動彩券為名(如:「天天玩運彩」、「運彩搶
    先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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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若節目內容為單純運動賽事分析或策略分析,須注意不應有下注比例
    、投注機率、勝率等訊息,否則將有鼓勵賭博之虞,恐涉及刑法第
    269 條第 2  項之媒介買賣彩票罪。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