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19 17:49

法規名稱:
廣電內容出現吸菸畫面或情節之製播處理原則 (民國 99 年 04 月 2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23 日
1
為防制菸害,並維護國民健康,針對廣電內容出現吸菸畫面或情節,特訂
定本製播處理原則,以作為廣電業者自律之參考。
有關「廣電內容出現吸菸畫面或情節之製播處理原則」,其內容如下: 
一、廣電內容不得特別強調吸菸之形象。 
二、廣電內容不得出現鼓勵促銷菸品或詳述吸菸之劇情,另廣告內容以贈
    獎為促銷者,不得以菸品作為贈品。
三、廣電內容出現吸菸畫面或情節時應有預警或自律措施,例如:於節目
    前後加註或提示「吸菸有害健康」等警語,或調整播出時段等。
四、廣電內容出現吸菸畫面或情節應避免或注意以下情形: 
(一)對象:應避免以兒童或少年為收視(聽)對象。 
(二)時段:應注意播出時段是否適合兒童或少年收視(聽)。 
(三)頻率:應避免吸菸畫面或情節過度頻繁。 
(四)特寫:應避免出現吸菸特寫鏡頭。 
(五)時間:吸菸畫面或情節出現之時間不宜過久。 
(六)人物:應避免故事主角(或主要人物)出現吸菸畫面或情節。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