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19 14:46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新無線電寬頻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民國 109 年 04 月 2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1 日
1
1.法源依據
  本規範依電信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
2.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行動寬頻業務新無線電(New Radio, 簡稱 NR) 寬頻手
  持式、車用或移動式終端設備及固定式無線接取(Fixed Wireless 
  Access)終端設備型式認證。依設備多工屬性可區分為分頻雙工(
  Frequency Division Duplex ,簡稱 FDD)與分時雙工(Time 
  Division Duplex ,簡稱 TDD)兩類,其適用頻段如下:
2.1 分頻雙工:
2.1.1 FR1 頻段(Frequency Range1):
      700 百萬赫(下稱 MHz)頻段(上行 703 MHz~748 MHz;下行 758
      MHz~803MHz)、900 MHz 頻段(上行 885 MHz~915 MHz;下行 930
      MHz~960 MHz)、1800 MHz 頻段(上行 1710 MHz~1785 MHz;下行
      1805 MHz~1880 MHz)、2100 MHz 頻段(上行 1920 MHz~1980 MHz
      ;下行 2110 MHz~2170 MHz)、2500 MHz  與 2600 MHz 頻段(上
      行 2500 MHz~2570 MHz;下行 2620 MHz ~ 2690MHz)。
2.2 分時雙工:
2.2.1 FR1 頻段(Frequency Range1):
      2500 MHz 與 2600 MHz  頻段(2500 MHz~2570 MHz、2570 MHz~
      2620 MHz、2620MHz~2690 MHz)、3500 MHz  頻段( 3300 MHz~
      3570 MHz)。
2.2.2 FR2 頻段(Frequency Range2):
      28000MHz  頻段(27000 MHz~29500M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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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技術標準
  本規範係參考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14958-1、CNS14959、CNS14336-1
  、CNS13438、CNS15285、CNS15364  及其他國際技術標準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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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詞定義
4.1 手持式終端設備:
    於正常操作模式下,可供行動中使用,其發射源距離人體 20 公分以
    內者。
4.2 車用或移動式終端設備:
    於正常操作模式下,可移動於非特定地點使用,其發射源距離人體 2
    0 公分以上者。
4.3 固定式無線接取(非手持式高功率)終端設備:
    於正常操作模式下,固定於特定地點使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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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測試環境條件
5.1 溫度與濕度條件:
    第 6.1  至 6.5  節之測試環境條件應符合下表規定:
    在上表之極端環境溫度,終端設備若可通電開機,則不得無效使用第
    2 點規定之頻段。
5.2 電壓條件:
    終端設備之電源電壓應於低極端電壓與高極端電壓之間。終端設備審
    驗申請者應宣告其標稱電壓(nominal) 、低極端電壓、高極端電壓
    與關機電壓。若終端設備可操作在一種或多種電源,其低極端電壓不
    得高於下表限制值,高極端電壓不得低於下表限制值。
    電源電壓低於上表之低極端電壓或高於上表之高極端電壓,終端設備
    若可通電開機時,不得無效使用第 2  點規定之頻段。
    檢測終端設備之電源電壓低於關機電壓時,終端設備不得發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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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測試項目及合格標準
6.1 發射功率限制
6.1.1 FR1:
6.1.1.1 傳導輸出功率限制值:
6.1.1.1.1 終端設備功率等級 2:26  分貝毫瓦特( dBm)。
6.1.1.1.2 終端設備功率等級 3: 23dBm。
6.1.1.1.3 功率等級適用頻段與容許誤差應符合附表 1  之規定,其中測
          試誤差(Test Tolerance,TT) 如附表 2。
6.1.1.2 測試方法:
        依附表 3  之規定檢測低、中、高三個頻道,並分別對最低、中
        間及最高之工作頻寬,進行檢測。
6.1.2 FR2:
6.1.2.1 有效等向輻射功率(Effective Isotropic Radiated Power,簡
        稱 EIRP) 限制值:
6.1.2.1.1 手持式終端設備限制值為 43 dBm 。
6.1.2.1.2 車用或移動式終端設備限制值為 43 dBm 。
6.1.2.1.3 固定式無線接取終端設備限制值為 55 dBm 。
6.1.2.2 測試方法:
        檢測頻道為低、中、高三個頻道,並分別對最低、100MHz  及最
        高之工作頻寬,依附表 4  之規定進行檢測。
6.2 頻率穩定度
6.2.1 FR1:
6.2.1.1 限制值:
        載波頻率應在頻道之主波頻率 ±0.1 百萬分之一(PPM) 以內。
6.2.1.2 測試方法:
        依附表 5  之規定檢測中頻道,並對最高之工作頻寬,進行檢測
        。
6.2.2 FR2:
6.2.2.1 限制值:
        載波頻率應在頻道之主波頻率 ±0.1PPM 以內。
6.2.2.2 測試方法:
        檢測頻道為中頻道,對最高之工作頻寬,依附表 6  之規定進行
        檢測。
6.3 相鄰頻道洩漏功率比(Adjacent Channel Leakage Ratio,簡稱 
    ACLR)
6.3.1 FR1:
6.3.1.1 NR  相鄰頻道洩漏功率比(NRACLR)為以指定之 NR 頻道頻率為
        中心之濾波平均功率與以標稱頻道間隔為中心之相鄰 NR 頻道頻
        率濾波平均功率之比。
6.3.1.1.1 限制值:若測量之鄰頻功率超過 -50dBm ,應符合附表 7  之
          NR  相鄰頻道洩漏功率比限制值,其中測試誤差(Test 
          Tolerance,TT)如附表 8。
6.3.1.1.2 測試方法:
          量測頻寬應依附表 9  之規定,採矩形濾波器,檢測低、高二
          個頻道,並分別對最低及最高之工作頻寬,依附表 10 進行檢
          測。
6.3.1.2 UTRA(Universal Terrestrial Radio Access)相鄰頻道洩漏功
        率比(UTRAACLR)為以分配之 NR 頻道頻率為中心之濾波平均功
        率與以相鄰 UTRA 頻道頻率為中心之濾波平均功率之比。
6.3.1.2.1 限制值:若測量之鄰頻功率超過 -50dBm ,則應符合附表 11 
          之 UTRA 相鄰頻道洩漏功率比限制值。
6.3.1.2.2 測試方法:
          量測頻寬應依附表 9  之規定,UTRA  採roll-off factorα=
          0.22  與 3.84MHz  頻寬之 RRC(Root Raised Cosine)濾波
          器,NR  採矩形濾波器,檢測低、高二個頻道,並分別對最低
          及最高之工作頻寬,依附表 10 進行檢測。
6.3.2 FR2:
6.3.2.1 限制值:
        若測量之鄰頻功率超過 -35dBm ,則應符合附表 12 之 NR 相鄰
        頻道洩漏功率比限制值,其中測試誤差(Test Tolerance,TT) 
        如附表 13 。
6.3.2.2 測試方法:
        量測頻寬應依附表 12 之規定,採矩形濾波器,檢測低、高二個
        頻道,並分別對最低、中間及最高之工作頻寬,依附表 14 進行
        檢測。
6.4 發射頻譜波罩
6.4.1 FR1:
6.4.1.1 限制值:
        應符合附表 15 之頻譜波罩規範值,其中測試誤差(Test 
        Tolerance,TT)如附表 16 。
6.4.1.2 測試方法:
6.4.1.2.1 頻譜發射限制值依頻道頻寬及發射頻帶外之偏移頻率(
          ΔFrequency of Out-of-band emission,ΔfOOB)而不同,量
          測時之解析頻寬應不小於附表 15 之設定值。
6.4.1.2.2 檢測頻道為低、高二個頻道,並分別對最低及最高之工作頻寬
          ,依附表 17 進行檢測。
6.4.2 FR2:
6.4.2.1 限制值:
        應符合附表 18 之 FR2  一般 NR 頻譜波罩規範值,其中測試誤
        差(Test Tolerance,TT)如附表 19 。
6.4.2.2 測試方法:
6.4.2.2.1 量測時之解析頻寬應不小於附表 18 之設定值,並以總輻射功
          率方式量測。
6.4.2.2.2 檢測頻道採中頻道,並分別對最低、中間及最高之工作頻寬,
          依附表 20 進行檢測。
6.5 混附發射區域不必要發射
6.5.1 FR1:
6.5.1.1 限制值:
        混附發射限制值應符合附表 21 之限制值。
6.5.1.2 測試方法:
6.5.1.2.1 量測頻率範圍不包含頻道外至附表 22 之 FOOB(MHz)間之頻
          率,量測時之解析頻寬應不小於附表 21 之設定值,FOOB  為
          NR  頻道外與混附發射區域之邊界頻率。
6.5.1.2.2 檢測頻道為低、中、高三個頻道,並分別對最低、中及最高之
          工作頻寬,依附表 23 進行檢測。
6.5.2 FR2:
6.5.2.1 限制值:
6.5.2.1.1 一般限制:
          混附發射限制值應符合附表 24 之限制值。
6.5.2.1.2 終端設備共存頻帶之混附發射限制:
          終端設備共存頻帶之混附發射限制值應符合附表 25 之限制值
          。
6.5.2.1.3 額外限制:應符合額外混附發射要求,以作為區域廣播等之應
          用。額外混附發射限制值應符合附表 26 之限制值。
6.5.2.2 測試方法:
6.5.2.2.1 一般限制:
6.5.2.2.1.1 量測頻率範圍不包含附表 18 之ΔfOOB,量測時之解析頻寬
            應不小於附表 24 之設定值,並以總輻射功率方式量測。
6.5.2.2.1.2 檢測頻道採低、高二個頻道,並對最高之工作頻寬,依附表
            27  檢測。
6.5.2.2.2 終端設備共存頻帶限制:
6.5.2.2.2.1 終端設備共存頻帶之混附發射應符合附表 25 之限制值,但
            不包含附表 18 中之ΔfOOB,並以總輻射功率方式量測。
6.5.2.2.2.2 檢測頻道採低、高二個頻道,並對最高之工作頻寬,依附表
            27  進行檢測。
6.5.2.2.3 額外限制:
6.5.2.2.3.1 額外混附發射限制值應符合附表 26 之限制值,並以總輻射
            功率方式量測。
6.5.2.2.3.2 檢測頻道採低、高二個頻道,並對最高之工作頻寬,依附表
            27  進行檢測。
6.6 電磁波暴露限制
6.6.1 本項測試適用手持式終端設備。
6.6.1.1 FR1 頻段:
        電磁波能量比吸收率(Specific Absorption Rate,簡稱 SAR)
        標準值,應符合 CNS14959 標準規範。設備使用時靠近頭部之 
        SAR 限制值為 2  瓦特每千克(W/kg),量測程序應採用 
        IEC62209-1 。
6.6.1.2 FR2 頻段:
        功率密度(Power Density,PD)限制值,應符合功率密度限制值
        為 1.0  毫瓦特每平方公分(mW/cm2)之規定。量測程序應採用
        IEC TR63170。
6.6.2 本項測試適用車用、移動式或固定式無線接取終端設備。
6.6.2.1 電波功率密度限制值(Maximum Permissible Exposure,MPE):
        700 MHz 頻段為 0.35 mW/cm2;
        900 MHz 頻段為 0.45 mW/cm2;
        1800 MHz  頻段為 0.9 mW/cm2 ;
        2100 MHz、2500 MHz  與 2600 MHz 、3500MHz 及 28GHz  頻段
        為 1.0 mW/cm2。
        量測距離為 20 公分,或以設備廠商宣告設備天線與附近人體可
        活動範圍之距離。
6.7 電磁相容(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簡稱 EMC) 應符合 
    CNS13438  或其他設備主管機關訂定之標準規範。
6.8 電氣安全應符合 CNS14336-1 或其他設備主管機關訂定之標準規範。
6.9 手持式終端設備連接介面、電源轉接器連接介面、充電線及電源轉接
    器
6.9.1 本項測試適用於手機。
6.9.2 連接介面應採用 CNS15285 圖 B.1  之基本架構。手機插座屬圖 
      B.1 行動終端設備特定插座者,應採用轉換連接充電線或轉換器。
6.9.3 電源轉接器之額定充電電流範圍應符合 CNS15285 B.2.1(c)。
6.9.4 手機連接介面、電源轉接器連接介面、充電線及電源轉接器應符合
      CNS15285 B.2.2  通用特性,且電源轉接器之無載消耗功率應小於
      0.15W。
6.9.5 手機應採用充電式電池,並符合 CNS15364 。
6.9.6 手機連接介面、電源轉接器連接介面絕緣材料等級,應符合
      IEC60695-11-10  或 UL94 歸類為 V-2  以上之等級。
6.9.7 充電線線材之防火類別等級,應符合 IEC60332-1 或 UL1581 歸類
      為 VW-1 以上之等級。
6.10  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接收功能
6.10.1  本項測試適用手持式終端設備具接取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提供之
        語音服務功能者。
6.10.2  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系統(Public Warning System,簡稱 
        PWS) 係指利用行動通信系統之細胞廣播服務功能(Cell 
        Broadcast Service ,簡稱 CBS),由基地臺端將 CBS  訊息碼
        (Message Identifier)及訊息內容發送至一定區域範圍內終端
        設備接收之系統。
6.10.3  設備應具備接收訊息碼及顯示其訊息內容之功能:
6.10.3.1  訊息碼之訊息內容語言、類別名稱、預設接收或關閉、可否由
          使用者自行選擇開啟或關閉,應依附表 28 規定辦理。
6.10.3.2  設備經設定接收訊息碼者,接獲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應將
          訊息內容以顯著方式顯示,並於訊息內容之標頭處顯示訊息碼
          類別名稱,參考範例如圖 1。
6.10.3.3  各訊息碼須以下列訊息內容逐一進行測試:應測試第 6.10.3.
          3.1 節及第 6.10.3.3.3 節;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
          ,應測試第 6.10.3.3.2 節,但申請終端設備審驗者要求時,
          得提前予以測試。
6.10.3.3.1  設備設定為中文介面者,訊息內容應為:[ 本訊息為災防告
            警訊息測試 ]  業者配合政府政策,已建置細胞廣播系統,
            目前在發送測試用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造成不便,敬請
            見諒,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關心您。
6.10.3.3.2  設備設定為中文、英文介面者,訊息內容應同時顯示中文及
            英文訊息為:[ 災防告警測試 ]  業者依照政府政策,測試
            災防告警,造成不便,敬請見諒,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關心
            您。[Public warning testing]Your mobile 
            phoneoperator complies with government policies and 
            tests public warning. Weapologize for any 
            inconvenience and appreciate your kind understanding
            .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6.10.3.3.3  設備設定為英文介面者,訊息內容應為:[The message is 
            for publicwarning message testing] Your mobile phone
            operator has set up cellbroadcasting systems for 
            transmitting public warning messages. Now this 
            serviceis still in trial. We apologize for any 
            inconvenience it may cause and appreciateyour kind 
            understanding.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6.10.3.4  設備應提供使用者回顧已接收之訊息內容。
6.10.3.5  設備接獲之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不可由使用者轉發或編輯
          該訊息內容。
6.10.4  聲響信號:
6.10.4.1  聲響信號分為告警聲響信號及一般聲響信號二種:
6.10.4.1.1  告警聲響信號:
6.10.4.1.1.1  告警聲響信號應具特殊音頻及間隔,且不可由使用者自行
              設定或修改為其他形式:
6.10.4.1.1.1.1  特殊音頻:具混音功能者,應同時以基頻 853  赫(Hz
                )及 960 Hz ,混音產生聲響;具單音功能者,應以 9
                60 Hz 單音產生聲響。
6.10.4.1.1.1.2  特殊間隔:告警聲響信號為 2  段聲響,每段間隔 0.5
                秒,每段聲響為 1  次 2  秒聲響加 2  次 1  秒聲響
                ,每次間隔 0.5  秒。
6.10.4.1.1.1.3  告警聲響信號之形式如圖 2。
6.10.4.1.1.2  告警聲響信號僅限使用於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功能。
6.10.4.1.2  一般聲響信號:不具有特殊聲響音頻及間隔,且可由使用者
            自行設定或修改為其他形式,即設備於接收一般訊息時所產
            生之聲響信號。
6.10.4.2  產生時機:設備經設定接收訊息碼者,接獲災防告警細胞廣播
          訊息時,應依訊息碼及使用者設定產生聲響信號對應之,如附
          表 29 。
6.10.4.3  聲響信號應預設為啟動,且可由使用者自行選擇關閉或啟動。
6.10.4.4  當設備發出聲響信號時,使用者可提前終止該聲響信號。
6.10.5  振動信號:
6.10.5.1  振動信號分為告警振動信號及一般振動信號二種:
6.10.5.1.1  告警振動信號:
6.10.5.1.1.1  告警振動信號應具特殊間隔,且不可由使用者自行設定或
              修改為其他形式:
6.10.5.1.1.1.1  特殊間隔:告警振動信號為 2  段振動,每段間隔 0.5
                秒,每段振動為 1  次 2  秒振動加 2  次 1  秒振動
                ,每次間隔 0.5  秒。
6.10.5.1.1.1.2  告警振動信號之形式如圖 3。
6.10.5.1.1.2  告警振動信號僅限使用於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功能。
6.10.5.1.1.3  告警振動信號與告警聲響信號間得不同步。
6.10.5.1.2  一般振動信號:不具有特殊振動間隔,即設備於接收一般訊
            息時所產生之振動信號。
6.10.5.2  產生時機:設備經設定接收訊息碼,且接獲災防告警細胞廣播
          訊息時,應依訊息碼及使用者設定產生對應之振動信號,如附
          表 29 。
6.10.5.3  振動信號應預設為開啟,且可由使用者自行選擇關閉或啟動。
6.10.5.4  當設備發出振動信號時,使用者可提前終止該振動信號。
6.10.6  設備處理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接收之排程應優於設備其他功能
        ,但不可影響語音通話及數據傳輸。
6.10.7  接收同一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之處理方式:
6.10.7.1  同一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係指具相同訊息碼(Message 
          Identifier)及序號(Serial Number) 之災防告警細胞廣播
          訊息被重複發送者,其中序號之定義參照 3GPP TS23.041  技
          術標準。
6.10.7.2  設備接收基地臺發送之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屬同一訊息者,
          設備應不再重複顯示其訊息內容,亦不再產生聲響及振動。
6.10.8  設備具行動寬頻業務終端設備或第三代行動通信終端設備之硬體
        介面者,該等硬體介面之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接收功能應符合
        本規範第 6.10 節規定。
6.11 IMEI 號碼及唯一保證書測試儀器讀取 IMEI 號碼並紀錄,申請者須
     提出 IMEI 唯一保證書。
7
7.測試規定
7.1 本規範之測試程序及限制值,如 3GPP TS38.101-1、 3GPP TS38.101
    -2、3GPPTS38.521-1、3GPP TS38.521-2 最新版本具相關規定者,得
    依其規定。
7.2 除本規範另有規定者外,第 6.1、6.2 及 6.5  節等測試項目之檢測
    方法,應依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第 5  點檢驗規定辦理,檢測程
    序應依照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附件一發射機檢驗之參考程序規定
    辦理。
7.3 本規範第 6.7  至 6.9  節應併同電源轉接器及充電線組為之;但檢
    附之電源轉接器及充電線組已取得審定證明者,經檢附審定證明及測
    試報告,得免測本規範第 6.9  節所定電源轉接器及充電線測試項目
    。
8
8.警語標示
8.1 電磁波警語標示
8.1.1 警語內容:「減少電磁波影響,請妥適使用」。
8.1.2 標示方式:設備本體適當位置標示,且於設備外包裝及使用說明書
      上標明。
8.2 電磁波暴露警語標示
8.2.1 手持式行動臺設備
8.2.1.1 6GHz以下警語內容:「SAR 標準值: ____ W/kg,送測產品實測
        值:____ W/kg。」
8.2.1.2 6GHz以上警語內容:「功率密度 PD 標準值:1.0 mW/cm2,送測
        產品實測值: ____ mW/cm2。」
8.2.2 車用、移動式或固定式無線接取終端設備警語內容:「電波功率密
      度 MPE  標準值: ____ mW/cm2,送測產品實測值:____ mW/cm2
      ,建議使用時設備天線至少距離人體 ____ 公分。」
8.2.3 標示方式:設備本體適當位置標示,且於設備外包裝及使用說明書
      上標明。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