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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上倖存者定位裝置技術規範 (民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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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源依據
  本規範依電信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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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詞定義及縮寫
2.1 海上倖存者定位裝置(Maritime Survivor Locating Device,MSLD
    ):指用於定位水中人員之裝置。
2.2 MSLD 警報單元(MSLD Alerting Unit,MSLD AU):指供人員攜帶或
    穿戴的 MSLD 裝置,該裝置能透過無線電與基站單元進行通信,以顯
    示該人員遭遇之警報情況。
2.3 MSLD 基站單元(MSLD Base Unit,MSLD BU):指可接收一個或多個
    MSLD AU  所發送無線電信號之裝置,以顯示穿戴 MSLD AU 人員遭遇
    之一個或多個警報情況。
2.4 數位選擇呼叫(Digital Selective Calling,DSC)類型之 MSLD AU
    :指使用 VHF 頻段之船用無線電進行特定通信之 MSLD AU。
2.5 自動識別系統(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AIS)類型之
    MSLD AU :指安裝於船舶與岸上設施且具自動識別功能之 MSLD AU。
2.6 國際海運事業無線電技術委員會(Radio Technical Commission
    for Maritime Services,RTCM ):指訂定雷達系統及個人無線電示
    標等相關標準之國際非營利性科學、專業與教育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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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適用範圍
3.1 適用於數位選擇呼叫或併傳送 121.5 百萬赫(下稱 MHz )頻段輔助
    信號以利搜救之海上倖存者定位裝置警報單元(DSC MSLD AU )者之
    型式認證,其主波信號與輔助信號適用頻率如下:
3.1.1 主波信號頻率:156.525MHz。
3.1.2 輔助信號頻率:121.5MHz。
3.2 適用於自動識別系統海上倖存者定位裝置警報單元(AIS MSLD AU )
    者之型式認證,其主波信號適用頻率如下:
3.2.1 AIS 1:161.975MHz。
3.2.2 AIS 2:162.025M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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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技術標準
  本規範參考 RTCM 11901.1 、國際電工委員會 IEC 60945、美國
  FCC Part 95 Subpart K 技術標準及其他國際技術標準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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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測試環境條件
5.1 常態環境測試條件(Normal test conditions)之溫度範圍為 +15℃
    至 +35℃,濕度範圍為 20 %至 75 %。
5.2 極端環境測試條件(Extreme test conditions )溫度範圍為 -20℃
    至 +55℃,其他規定應符合 IEC 6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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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測試項目及合格標準
6.1 DSC MSLD AU 應依 6.2 及 6.3 規定進行檢測,AIS MSLD AU 應依
6.4 規定進行檢測,但檢附相關測試實驗室出具符合或等同 RTCM 標準之
    測試報告,不在此限。
6.2 DSC MSLD AU 主波信號:
6.2.1 發射頻率範圍:156.525MHz ± 10ppm(百萬分之一)。
6.2.2 相位調變(phase modulation):G2B。
6.2.3 必需頻帶寬度(necessary bandwidth ):應小於等於 16 千赫(
      kHz)。
6.2.4 頻率調變(frequency modulation):應使用具調變子載波(
      sub-carrier)之 6 分貝/倍頻(dB/octave)預強調(
      pre-emphasis)特性調變。
6.2.5 頻率偏移:應使用頻率偏移在 1300 赫(Hz)± 10Hz 與 2100Hz ±
      10Hz 之間的 1700Hz 子載波。
6.2.6 調變速率(modulation rate):1200 波特(baud)。
6.2.7 調變指數(index of modulation):2.0 ± 10%。
6.2.8 輻射輸出功率:不得小於 100 毫瓦特(mW)且垂直極化不得大於
      500mW。
6.2.9 頻率穩定度:
6.2.9.1 限制值:載波頻率應在主波頻率 ±1.5kHz 以內。
6.2.9.2 測試方法:
6.2.9.2.1 應在常態環境與極端環境測試條件下進行測試。
6.2.9.2.2 裝置連接模擬天線(artificial antenna)並調整至頻道 70
          ,量測未經調變載波。
6.2.9.2.3 應設定為最大輸出功率與最小輸出功率進行測試。
6.2.9.2.4 測試方法應符合 RTCM 11901.1 之相關規定。
6.2.10  傳導輸出功率:
6.2.10.1  限制值:
6.2.10.1.1  常態環境測試條件:應設定為最大輸出功率進行測試,且傳
            導輸出功率應維持在 0.1W~0.5W 間,與額定傳導輸出功率
            之差值應在 ±1.5dB 範圍內。
6.2.10.1.2  極端環境測試條件:應設定為最大輸出功率進行測試,且傳
            導輸出功率應維持在 0.1W~0.5W 間,與額定傳導輸出功率
            之差值應在 +2dB/-3dB 範圍內。
6.2.10.2  測試方法:
6.2.10.2.1  應在常態環境與極端環境測試條件下進行測試。
6.2.10.2.2  裝置連接模擬天線並調整至頻道 70 ,量測未經調變載波之
            一個工作週期內傳輸之平均功率;額定傳導輸出功率為審驗
            申請者聲明之載波功率。
6.2.10.2.3  測試方法應符合 RTCM 11901.1 之相關規定。
6.2.11  相鄰頻道功率:
6.2.11.1  限制值:相鄰頻道功率應小於等於傳導輸出功率 70 分貝(dB
          ),得無須低於 0.2 微瓦特(μW)。
6.2.11.2  測試方法:
6.2.11.2.1  應在常態環境測試條件下進行測試。
6.2.11.2.2  應設定為最大輸出功率進行測試。
6.2.11.3  測試方法應符合 RTCM 11901.1 之相關規定。
6.2.12  傳導混附發射:
6.2.12.1  限制值:任何離散頻率上之任何傳導混附發射功率應小於等於
          0.25μW。
6.2.12.2  測試方法:
6.2.12.2.1  應在常態環境測試條件下進行測試。
6.2.12.2.2  裝置連接模擬天線,量測未經調變載波之傳導混附發射,量
            測頻率範圍為 9kHz~2 吉赫(GHz),但不包括主波頻道與
            相鄰頻道,並應使用調諧無線電量測儀器或頻譜分析儀進行
            測試。
6.2.12.2.3  測試方法應符合 RTCM 11901.1 之相關規定。
6.2.13  機殼輻射與其他混附發射:
6.2.13.1  限制值:發射機於待機(stand-by)時,機殼輻射與其他混附
          發射應小於等於 2 奈瓦特(nW)。當發射機處於操作(
          operation)時,機殼輻射與其他混附發射應小於等於 0.25μ
          W。
6.2.13.2  測試方法:
6.2.13.2.1  應在常態環境測試條件下進行測試。
6.2.13.2.2  發射機天線連接埠連接模擬天線,發射機設定未調變,測試
            天線連接量測接收機,量測頻率範圍為 30MHz~2GHz,但不
            包括主波頻道與相鄰頻道。
6.2.13.2.3  測試方法應符合 RTCM 11901.1 之相關規定。
6.2.14  發射機瞬時頻率行為:
6.2.14.1  測試條件:發射機瞬時頻率行為指射頻輸出功率開啟和關閉時
          ,於時間上發射機頻率與標稱頻率之差異變化,相關參數如附
          表 1  與圖 1  中所示。
6.2.14.2  限制值:
6.2.14.2.1  於 t1 與 t3 期間,發射機頻率與標稱頻率之頻率差異不得
            超過 ±25kHz 。
6.2.14.2.2  於 t2 期間結束後,發射機頻率與標稱頻率之頻率差異應符
            合 6.2.9  頻率穩定度規定。
6.2.14.2.3  於 t2 期間,發射機頻率與標稱頻率之頻率差異不得超過 ±
            12.5kHz 。
6.2.14.2.4  於 t3 期間開始前,發射機頻率與標稱頻率之頻率差異應符
            合 6.2.9  頻率穩定度規定。
6.2.14.3  測試方法:
6.2.14.3.1  應在常態環境測試條件下進行測試。
6.2.14.3.2  測試方法應符合 RTCM 11901.1 之相關規定。
6.3 DSC MSLD AU 輔助信號:
6.3.1 發射頻率範圍:121.5MHz ± 50ppm。
6.3.2 調變方式:雙邊帶全載波振輻調變(Double Sideband full
      carrier Amplitude Modulated )(3K20A3X)。
6.3.3 發射機工作週期(Transmitter Duty Cycle):100%,但當
      156.525MHz  主發射信號傳送時,121.5MHz  輔助發射信號最多可
      被中斷 1  秒。
6.3.4 調變工作週期(Modulation Duty Cycle):33%~55%。
6.3.5 調變因子(Modulation Factor):0.85~1.0。
6.3.6 掃描重複率(Sweep Repetition Rate):2Hz~4Hz。
6.3.7 輻射輸出功率:應大於等於 25mW,且峰值有效輻射功率(Peak
      Effective Radiated Power,PERP)應小於等於 100mW。
6.3.8 測試方法應符合 RTCM 11901.1 之相關規定。
6.4 AIS MSLD AU:
6.4.1 發射頻率:
6.4.1.1 AIS 1:161.975MHz。
6.4.1.2 AIS 2:162.025MHz。
6.4.2 頻道頻寬:25kHz。
6.4.3 位元率(bit rate):9600  位元每秒(bits per second,bps)
      。
6.4.4 發射機設置時間(Transmitter settling time):應小於等於 1
      毫秒(ms)。
6.4.5 斜坡下降時間(ramp down time ):應小於等於 832  微秒(μs
      )。
6.4.6 傳輸持續期間(transmission duration):應小於等於 26.6ms。
6.4.7 測試方法應符合 RTCM 11901.1 之相關規定。
6.4.8 頻率穩定度:
6.4.8.1 限制值:
6.4.8.1.1 於常態環境測試條件下,載波頻率應在主波頻率 ±0.5kHz 以
          內。
6.4.8.1.2 於極端環境測試條件下,載波頻率應在主波頻率 ±1kHz 以內
          。
6.4.8.2 測試方法:
6.4.8.2.1 應在常態環境與極端環境測試條件下進行測試,設定載波頻率
          為未經調變。
6.4.8.2.2 測試方法應符合 RTCM 11901.1 之相關規定。
6.4.9 傳導輸出功率:
6.4.9.1 限制值:應符合附表 2。
6.4.9.2 測試方法:
6.4.9.2.1 應在極端環境測試條件下進行測試。
6.4.9.2.2 測試方法應符合 RTCM 11901.1 之相關規定。
6.4.10  輻射輸出功率:
6.4.10.1  限制值:標稱輻射功率為 1W 有效等向輻射功率(Effective
          Isotropic Radiated Power,EIRP),且不得小於 500mW。
6.4.10.2  測試方法:
6.4.10.2.1  應在常態環境測試條件下進行測試。
6.4.10.2.2  測試方法應符合 RTCM 11901.1 之相關規定。
6.4.11  調變頻譜槽傳輸(Modulation spectrum slotted transmission
        ):
6.4.11.1  限制值:應符合圖 2 發射波罩之規定。
6.4.11.1.1  距載波中心頻率 ±10kHz 範圍內,調變與瞬態邊帶(
            modulation and transient sidebands)應低於 0  相對載
            波分貝(dBc )。
6.4.11.1.2  距載波中心頻率 ±10kHz~±25kHz 間,調變與瞬態邊帶應低
            於 -20dBc~-40dBc。
6.4.11.1.3  距載波中心頻率 ±25kHz~±62.5kHz 間,調變與瞬態邊帶應
            低於 -40dBc 。
6.4.11.2  測試方法:
6.4.11.2.1  應在常態環境測試條件下進行測試。
6.4.11.2.2  測試時應連接至頻譜分析儀,解析頻寬(Resolution
            Bandwidth,RBW)為 1kHz ,視訊頻寬(Video Bandwidth
            ,VBW )為大於等於 3kHz ,並使用峰值檢波器與最大值保
            持(maximum hold)。
6.4.11.2.3  測試方法應符合 RTCM 11901.1 之相關規定。
6.4.12  發射機輸出功率對時序函數(Transmitter output power
        versus time function):
6.4.12.1  限制值:應符合附表 3 與 圖 3 之規定。
6.4.12.2  測試方法:
6.4.12.2.1  應在常態環境測試條件下進行測試。
6.4.12.2.2  測試時應連接至頻譜分析儀,設定 RBW 為 1MHz 與 VBW 為
            1MHz  進行測試。
6.4.12.2.3  測試方法應符合 RTCM 11901.1 之相關規定。
6.4.13  傳導混附發射:
6.4.13.1  限制值:於 108MHz~137MHz、156MHz~161.5MHz、406.0MHz
          ~406.1MHz 與1525MHz~1610MHz 頻段之傳導混附發射功率應
          小於等於 25μW。
6.4.13.2  測試方法:
6.4.13.2.1  應在常態環境測試條件下進行測試。
6.4.13.2.2  應使用接收器或頻譜分析儀,並設定 RBW 為 100kHz~
            120kHz  進行測試。
6.4.13.2.3  測試方法應符合 RTCM 11901.1 之相關規定。
7
7.測試規定
  測試程序及限制值,如 RTCM 11901.1 技術標準或其他國際技術標準最
  新版本具相關規定者,得依其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