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4 07:55

法規名稱:
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民國 107 年 07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59 年 01 月 31 日
專用電信之設置使用,應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住所、聯絡電話、身分證號碼;申請人為公私機構、團
    體、學校者,並應載明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
二、設置目的。
三、設置地點。
四、電話設備之通信方式及系統架構圖。其中與無線電信設備有關部分應
    註明電功率、頻率、發射種類、頻帶寬度及天線型式。
五、工程主管人員姓名、身分證號碼。
六、專用有線電信預定完成架設期間。
民生公用事業使用專用頻率設置智慧讀表系統者,為第一項申請時應檢附
其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經主管機關型式認證或核准之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