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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2 年 03 月 13 日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低功率射頻電機之審驗或認證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低功率射
頻電機技術規範之規定辦理。
經依前項規定審驗或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由本會或其委託之
驗證機構核發審驗或型式認證合格證明;其格式由本會定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