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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2 年 12 月 30 日
本辦法依有線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頭端:指接收、處理、傳送有線廣播、電視信號,並將其播送至分配
    線網路之設備及其所在之場所。
二、分配線網路:指連接頭端至訂戶終端點間之網路及設備。
三、有線廣播電視信號:指以鋪設纜線方式傳播影像、聲音或資訊供公眾
    直接接收之信號。
四、有線廣播電視信號處理設備:包括電視變頻處理器、電視調變器、電
    視解調器、信號結合器及其他相關之設備。
五、鎖碼:指需經特殊解碼程序始得視、聽節目之技術。
六、定址鎖碼:指系統經營者利用信號處理技術,將特定頻道之影像及聲
    音予以鎖碼,訂戶須藉由系統經營者送來之定址信號,方能利用解碼
    器還原為正常收訊信號之技術。
七、上行:指由訂戶至頭端之信號路徑。
八、下行:指由頭端至訂戶之信號路徑。
九、分配中心:指將接收自頭端傳送來有線廣播電視信號傳送至分配點之
    場所。
十、主分配線:指頭端至分配中心之網路。
十一、次分配線:指分配中心至分配點之網路。
十二、分配點:指將有線廣播電視信號從次分配線分歧至支配線網路之轉
      接點。
十三、支配點:指將有線廣播電視信號由分配點播送至饋線之轉接點。
十四、饋線:自支配線分歧至某一區域之網路。
十五、訂戶分接器:指將有線廣播電視信號,從饋線分歧至訂戶引進線之
      元件。
十六、訂戶引進線:指訂戶分配點或分接器至訂戶終端點之光纖、同軸電
      纜及第五類線等線路。
十七、訂戶終端點:指訂戶終端設備與有線廣播電視網路之介接點。
十八、訂戶終端設備:指電視機、有線廣播接收機或其他相關之設備。
十九、訂戶終端隔離度:指兩個訂戶終端點間相互干擾信號之衰減量,其
      單位為 dB。
二十、影像載波位準:指類比信號之影像載波被影像信號調變後,在水平
      同步脈波處之均方根值,其單位為dBmV。
二十一、聲音載波位準:指某一類比電視頻道聲音載波之均方根值,其單
        位為 dBmV。
二十二、調頻載波位準:指調頻信號載波之均方根值,其單位為 dBmV。
二十三、雜訊位準:指類比信號在 4MHz 電視信號頻寬內,阻抗為 75Ω
        情況下,所量得之隨機雜訊均方根值,其單位為 dBmV。
二十四、載波雜訊比:指載波位準與雜訊位準之比值,其單位為 dB。
二十五、訂戶引進線載波入侵雜訊比:指載波位準與外界入侵訂戶引進線
        訊號之比值,其單位為 dB。
二十六、互調干擾:兩個或兩個以上之載波,相互拍差所造成之干擾信號
        。
二十七、合成拍差位準:指 30kHz  頻寬內,所有互調干擾功率和之等效
        位準,其單位為 dBmV。
二十八、載波合成拍差比:指載波位準與合成拍差位準之比值,其單位為
        dB。
二十九、串調變:指系統內其他頻道之調變信號干擾到待測頻道之現象。
三  十、串調變比:待測頻道在系統其他頻道百分之百方波調變下載波峰
        值與出現在該頻道之串調變信號峰對峰值之比值,其單位為 dB
        。
三十一、載波拍差比:指載波位準與單一拍差或其他單一干擾信號位準之
        比值,其單位為 dB。
三十二、交流聲:指滲入載波之低頻干擾信號。
三十三、載波交流聲調變比:指載波位準與交流聲調變峰對峰值之比值,
        其單位為 dB。
三十四、差動增益:類比信號之色澤副載波分別承載於不同輝度位準時所
        呈現之增益差,其單位為百分率或 dB。
三十五、差動相位:類比信號之色澤副載波分別承載於不同輝度位準時所
        呈現之相位差,其單位為角度。
三十六、電視頻道:指以一個 6MHz 寬之頻段傳送電視信號之頻道。通常
        以數字、英文字母、影像載波頻率或頻段之上下限頻率來區分電
        視頻道。
三十七、指配載波頻率: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使用之有線電視載波頻率
        。
三十八、相鄰電視頻道:指影像載波頻率相鄰6MHz之電視頻道。
三十九、數位電視信號:指以數位形式組成之電視信號。
四  十、數位電視頻道:指播出數位電視信號之電視頻道,播放一個或一
        個以上之節目頻道。
四十一、類比電視頻道:指播出類比電視信號之電視頻道,播放一個節目
        頻道。
四十二、節目頻道:指在電視頻道內,所承載節目及廣告之頻道。
四十三、誤碼率:指在單位時間內量測數位信號,其誤碼數與總碼數之比
        值。
四十四、光纖投落點:指分配線網路上設置光電轉換設備之位置。
四十五、信號位準:指數位電視信號,在每個數位電視頻道內之均方根值
        功率,其單位為 dBmV。
四十六、調變錯誤比:理想向量符號幅度的平均功率與誤差向量符號幅度
        的平均功率之比值,其單位為 dB。
四十七、高畫質:指數位節目之解析度為 1280×720p 以上者。
四十八、標準畫質:指數位節目之解析度為 720×480i  以上,未達高畫
        質標準者。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工程技術之審核、查驗、評鑑、工程
人員管理及電波監理事項,均依本辦法之規定。
為避免影響水上行動通信業務,並符合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有關確保海
事安全嚴禁其他干擾之原則,在經營範圍內設有頻率 156MHz 至 162MHz
專用無線電信電臺之系統經營者使用第二十頻道(157.25MHz) ,應敘明
理由及營業範圍,並檢具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許可證影本、有線廣播電視電
波洩漏自行查驗表,向中央主管機關專案申請核可,始得使用。
經審查合格使用第二十頻道(157.25MHz) 者,應嚴格遵守本辦法第十二
條第一款有關電波洩漏之規定。
核准使用第二十頻道(157.25MHz) 之期間為一年。經核准使用之系統經
營者,於使用期間屆滿後仍有使用之必要者,於期滿一個月前應將電波洩
漏自行查驗表送中央主管機關重新審查核可。
本辦法所定查驗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等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訂
定並公告之。
系統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者,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罰。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