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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無線電臺審驗技術要點 (民國 105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第四章  船舶無線電臺審驗作業方法
        4.1 船舶無線電臺審驗作業流程如圖一所示。
        4.2 船舶無線電臺審驗時,審驗人員應審核是否與原申請電臺架
            設許可證之申請書或原船舶無線電臺執照記載事項相符,並
            製作船舶電臺審驗登記表(附表一)。
            已於國外架設並經本會委託或認可之機構完成審驗者,直接
            申請船舶無線電臺執照時,審核人員應審核該審驗機構之審
            驗報告內容是否與原申請記載事項相符
        4.3 船舶無線電臺設備之審驗應依據 3.2  與下列規定逐項審驗
            。
         (1)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之通信設備,應依
              附表四「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審驗報告
              」(含附表四-I 船舶安全無線電設備審驗表、附表四-
              II船舶安全無線電設備紀錄)進行審驗。
         (2)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之通信設備,應
              依附表二「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審驗
              報告」進行審驗。
         (3)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之船舶用無線電對講機,應依
              附表三「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之船舶用無線電對講
              機審驗表」進行審驗。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