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無法於調處期日到場者,應於調處期日前五日( 以調處之年、月、日。收件日為準),以書面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申請展期,展期以一次為限。
十二、審議委員會應就每一申請調處案件作成調處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名稱、營業所、出席調處代表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 業、住、居所。有利害關係人時,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 住、居所。 (二)出席調處審議委員姓名。 (三)調處事由。 (四)調處之結果,包括調處成立時,當事人之權利義務及不服調處結 果之行政救濟程序。 (五)調處之場所。 (六)調處之年、月、日。 前項調處書應於調處程序完成十日內作成,除本會保留二份外,以 一份送達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