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系統經營者申請網路之轉讓,應先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申請營運計畫變更,經許可後,並應公告於報紙及網路,且以
公開方式標售。
前項申請,除應備具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
文件外,並應檢附申請書及下列資料:
(一)資產變動狀況說明書、董事會議決議紀錄及股東會特別決議之紀錄
。
(二)第三點規定之文件。
(三)系統經營者須以書面保證其網路轉讓後,其有線廣播電視業務仍能
正常營業。
(四)與受讓人共同維護、維修網路計畫書。
(五)議定轉讓之合約草案。
前項申請書應記載申請人名稱、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別、
年齡、職業、住、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