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0 12:44

法規名稱:
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設備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民國 92 年 12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7 月 17 日
電信線路因配合辦理都市計畫法規定之公共設施建設、土地重劃或區段徵
收必須永久遷移者,電信線路所屬機關 (構) 應即配合辦理,並負擔全部
遷移費用;其屬臨時遷移時,由辦理規劃單位、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或
需用土地人全額負擔遷移費用。
前項土地重劃係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者,其遷移費用由參加重劃土地
所有權人與電信事業機關 (構) 協議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