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受損金額在新臺幣(以下同)五百萬元以上之擬申請補助之系統經營
者,應於天然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填具「災害受損情形及復建計畫
表」(如附件一)、「受損設備數量估算表」(如附件二),載明受
災範圍、受損設備(以機房設備、光接收機、光發射機、放大器、電
源供應器、纜線及天線為限),並檢附受損設備照片、施工圖說、估
算方式說明,向本會提出補助申請。但經本會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
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會)認定屬重大天然災害者,不受三
十日申請期間規定之限制。
逾期申請或檢附之資料不全,經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二次仍
不全者,不受理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