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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業務工程查驗技術規範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3 月 06 日
壹、法源依據
    本規範係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條第三項及「有線廣播電視系
    統工程技術管理規則」第四十一條之一規定訂定,旨在確保固定通信
    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以下簡稱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經營有線廣播
    電視業務之信號傳輸品質,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貳、查驗項目及原則
    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發有
    線廣播電視系統籌設許可者,應由本會對其系統辦理工程查驗。查驗
    項目及原則如下:
一、一般性查驗:
    採全數查驗,包含資料查核、障礙申告及處理、接地測試。
二、頭端機房查驗:
    採全數查驗,包含連線狀態測試、施工及維護日誌、備用電源。
三、訂戶端傳輸電路查驗:
    採抽驗方式,由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依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報驗
    區之分配點(DSLAM) 網路分佈圖,以 AQL 4.0  正常檢驗方式核算
    之抽點數,抽出圖號及座標點。本會查驗人員依據審議委員會抽選之
    圖號及座標點,選定該分配點服務範圍內距離抽選點最近網路之用戶
    接取點(指設置於用戶建築物端、路邊端或用戶端可供用戶終端設備
    介接之遠端接取設備)進行查驗,以 AQL 4.0  正常檢驗方式為合格
    判定標準。
參、查驗規範
一、一般性查驗:
(一)資料查核:
      依據本會核定之營運計畫書查核下列項目:
      1.系統架構方塊圖。
      2.系統設備器材型錄及功能。
      3.訂戶建設數量暨線路使用頻譜規劃表。
(二)障礙申告及處理:
      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應提供障礙申告之免費服務電話。對每一通障
      礙申告之處理應有紀錄可供查核,並檢附障礙申告受理單及障礙處
      理流程或其他可證明者。 
(三)接地測試:
      1.接地電阻標準值:頭端接地電阻值< 15 歐姆、戶外架空電纜接
        地電阻值< 50 歐姆、用戶接取點接地電阻值< 100  歐姆。
      2.戶外架空電纜者,須於各頭端機房測試其接地電阻,以靠近機房
        端之最近引出線架空纜線為測試點,其接地電阻值應< 50 歐姆
        。
      3.測試時應以專用接地電阻量測儀器測試之。
      4.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利用其固有通信網路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業務
        者,免除本項查驗。惟遇有疑慮需要測試時,得依固定通信綜合
        網路業務相關規定進行檢測。
二、頭端機房查驗:
(一)連線狀態測試:
      1.連線狀態顯示。
      2.訂戶端異常狀態及其告警。
      3.相關傳輸設備具有障礙偵測功能。
(二)系統施工及維護日誌:
      系統施工及維護日誌須經工程主管簽核,其格式由各綜合網路業務
      經營者自行訂定,保存期間為一年。
(三)備用電源:
      機房應備有緊急供電設備或不斷電設備。
三、訂戶端傳輸電路查驗:
    訂戶端傳輸電路傳輸標準:
(一)下行頻道測試:
      流量須大於 3 Mbps ,測試時間持續 5  分鐘。
(二)上行頻道測試:
      在每一訂戶分接器測試點測試時,訂戶端及機房須自備數據機,並
      將 PC 接上數據機之乙太埠(Ethernet Port) ,進行訂戶終端 p
      ing 至機房測試,測試標準如下:
      1.數據機參數設定:
        Channel Data Rate :64 Kbps 至 512 Kbps 由申請者擇一速率
        設定。
      2.ping  長度:至少 256 byte。
      3.ping  次數:至少 1000 次。
      4.ping timeout   次數≦ 10 次。
      5.每次 ping 回應時間需≦ 100  ms,否則視同 timeout。
肆、查驗結果之判定標準與處理原則
一、查驗結果判定標準
(一)一般性查驗及頭端機房查驗,其全數檢驗均需合格;訂戶端傳輸電
      路查驗以 AQL 4.0  正常檢驗為判定標準。以上查驗均需完全符合
      規定者,始判定合格(如附表八)。
(二)各項測試如有待澄清項目者,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須提出資料證明
      其原因非可歸責於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本會得對該待澄清項目再
      行測試,否則即予判定為不合格。
二、查驗結果處理原則
(一)查驗時如有抽驗點不符合時,本會仍將繼續查驗其餘抽驗點,並將
      查驗結果資料全部列出,以供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改善。
(二)查驗結果經判定為不合格者,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得於改善後向本
      會重新申請複驗。
伍、申請查驗之程序
一、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應於行政院新聞局核發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籌設許
    可證有效期限內,完成系統建設及自評測試,再向本會申請工程查驗
    。
二、申請人申請工程查驗時,應依本會公告之收費標準繳交審查費。
三、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乙式兩份,報送本會辦理查驗:
(一)籌設許可證影本(須加蓋公司大小章)。
(二)公司執照影本(須加蓋公司大小章)。
(三)審查費收據影本
(四)查驗申請表(如附表一)。
(五)工程查驗項目紀錄表/自評報告書:
      1.一般性查驗(如附表二)。
      2.頭端機房查驗(如附表三)。
      3.訂戶端傳輸電路查驗(如附表四,其檢驗數量不得低於 AQL 4.0
        正常檢驗之抽驗數量)。
(六)訂戶建設數量明細表(如附表五)。
(七)訂戶端傳輸測試紀錄表(如附表六)。
(八)架空電纜接地電阻測試紀錄表(如附表七)。
(九)網路分佈圖(申請人應檢附傳輸網路分佈圖,並就經營有線廣播電
      視業務涵蓋區域部分,以螢光筆標示之。)。
(十)系統架構方塊圖。
(十一)系統設備器材型錄及功能。
(十二)線路使用頻譜規劃表
(十三)服務區域說明。
(十四)頭端機房及系統維運測試報告(測試報告之格式由申請人自定,
        其內容至少應包含系統之安裝、運作及維護等測試項目)。
(十五)工程主管人員及其聯絡電話名冊。
(十六)工程主管證明文件(現場查驗時提示正本供查核)。
四、查驗作業流程詳如附表九。
陸、現場查驗配合事項
一、本會查驗人員依據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抽選之分配點(DSLAM)
    圖號及座標點,選定該分配點服務範圍內距離抽選點最近網路之用戶
    接取點,先行安排每日預定測試之用戶接取點,再於測試日之前一日
    中午告知申請人,以備申請人預為安排測試行程。
二、查驗時申請人應指派工程主管或其授權之工程人員全程參與,並派員
    操作相關設備,以配合本會查驗人員進行查驗。
三、工程查驗期間所需測試費用及測試所需軟硬體設備,由申請人負責支
    付及提供。
柒、變更服務區域、網路架構或主要設備之處理
    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業務,變更服務區域、網路架
    構或主要設備,應向本會提出營運計畫變更,並經審核及查驗後,始
    得使用。其異動部分須依本規範相關規定辦理之。
捌、鎖碼查驗
一、限制級節目應以鎖碼方式為之,鎖碼範圍應包含影像信號及聲音信號
    ,鎖碼頻道播送之影像及聲音未經解碼應無法被收視、收聽。
二、限制級節目已於營運計畫書列載者,應於頭端查驗時併同辦理鎖碼查
    驗;未列載者應報經本會核定,並經本會依附表十查驗合格後,始得
    提供。
玖、繼續經營之工程查驗
    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業務之營運許可證期限屆滿時,有意繼續營運之綜
    合網路業務經營者應依有線廣播電視法之規定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
    並得由本會依本規範之規定辦理工程查驗。
拾、不定期工程查驗
    本會為實際需要、遇有爭議或信號干擾情事發生時,得對綜合網路業
    務經營者之系統進行工程查驗,查驗結果不符合本規範之規定者,依
    有線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辦理。
拾壹、施行日期:本規範自公告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