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16 17:23

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機型式認證要點 (民國 96 年 10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一、本要點依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三條第三項及業餘無線電管
    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二、測試實驗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認可並委託之測
    試實驗室。
三、各等級業餘無線電機之型式認證應依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規定各等級
    業餘無線電人員適用之頻段規格、電功率及發射方式申請辦理之。惟
    前述之頻段規格,於製造、輸入、販賣時,得依 IARU 規劃於 Regio
    n 3 之業餘頻段辦理審驗及認證。
四、供販賣用之業餘無線電機,應由製造商、進口商或經銷商向本會申請
    業餘無線電機型式認證,申請程序如附表一。
五、申請供販賣用業餘無線電機型式認證者,應填據申請書(如附表二)
    一份,並檢附下列各項物品及文件:
(一)送審樣品一套。
(二)中文或英文電路圖一份。
(三)電路方塊圖(BLOCK DIAGRAM) 一份。
(四)產品型錄四份。
(五)中文或英文使用手冊(或說明書)及規格資料各一份。
(六)樣品測試報告正本一份、影本四份。
(七)光碟四份(包含上述第二款至第六款電子檔。檔案格式可為 *.doc
      ,*.pdf ,*.bmp ,*.jpg , *.tiff)
(八)公司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影本一份(經銷商檢附製造商或進
      口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證照影本)。
    前項所附文件應加蓋公司大小章。第六款之樣品測試報告,由申請者
    向測試實驗室申請發給,測試費用由測試實驗室自訂收費標準向申請
    者收取。
六、前點所稱測試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各款:
(一)送審樣品名稱、廠牌及型號。
(二)送審樣品 4×6 吋以上清晰可辨識之彩色照片(含產品正面、背面
      、兩側及射頻單體正、背面)。
(三)測試接續圖及說明。
(四)測試儀器名稱、廠牌及型號。
(五)測試儀器校正有效日期。
(六)適用標準及測試項目(如附表三)。
(七)測試數據及判定結果。
(八)測試受理及完成日期。
(九)量測環境溫度、溼度。
七、業餘無線電機之測試標準,依本會所定技術規範辦理。但有國家標準
    者,應依國家標準辦理。
八、申請業餘無線電機型式認證者,應檢附之文件或樣品誤漏或不全,本
    會應通知申請者於一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駁
    回其申請。
    申請案經認證不合格者,本會得敘明不合格事項函告申請者於二個月
    內改善並申請複審。申請複審逾期或複審結果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
    。
    經認證合格,由本會核發型式認證證明(如附表四至七)。
九、型式認證證明及認證合格標籤使用權專屬取得型式認證證明者所有。
    取得型式認證證明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報請本會備查,始得同意他人於
    同廠牌同型號業餘無線電機使用其認證合格標籤。
(一)型式認證證明文件影本。
(二)被同意人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十、取得供販賣用業餘無線電機型式認證證明者或依第九點規定使用其認
    證合格標籤者,應依認證合格標籤式樣自行印製標籤黏貼或印鑄於器
    材本體明顯處,始得販賣或公開陳列。
    未依前項規定黏貼認證合格標籤,本會得通知原申請者敘明理由,並
    令其限期改正及暫停販賣或停止公開陳列。
十一、型式認證證明遺失或損毀時,申請補發或換發者應敘明理由向本會
      辦理。
十二、型式認證合格之業餘無線電機,如變更其廠牌型號、設計、射頻性
      能時,應重新申請認證。但僅外觀顏色變更,型號、射頻性能不變
      時,經報請本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三、型式認證合格之申請案,申請者應保留送審樣品供日後核對。
十四、本會得隨時抽驗公開陳列或市售經型式認證合格之業餘無線電機。
      取得型式認證證明者於申請時所檢附之資料有違法情事或虛偽不實
      者,本會得撤銷其型式認證證明。
      取得型式認證證明者,經查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會得廢止其型式
      認證證明:
  (一)變更、經型式認證之業餘無線電機廠牌、型號、設計或射頻性能
        ,未重新申請型式認證。
  (二)經抽驗與原樣品不符或不符和第七條規定者。
  (三)因代理權或專利權爭議,或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致不得販賣型式認
        證合格之業餘無線電機。
十五、經撤銷或廢止型式認證證明者,自撤銷或廢止日起三個月內,就同
      廠牌同型號之器材不得重新申請型式認證,本會並得依撤銷或廢止
      事由將原申請者或持有人、撤銷或廢止事由公告之。
      前項經撤銷或廢止型式認證證明者應回收已販賣之業餘無線電機。
      若他人權益因而受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六、依本要點向本會申請型式認證作業者,應依本會訂定之收費標準繳
      交型式認證審查費。依第八點規定駁回申請時,所繳交之費用不予
      退還。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