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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ISDN 用戶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11 月 13 日
一、依據
    本規範係依據電信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適用範圍
(一)本規範所稱之 ISDN 用戶終端設備包括接入整體服務數位網路(I-
      ntegratedServicesDigitalNetwork,ISDN)之下列各種用戶終端設
      備:
      1.ISDN  數位電話機。
      2.ISDN  個人電腦附加卡。
      3.ISDNG4  傳真機。
      4.ISDN  影像電話機。
      5.ISDN  終端配接器、ISDN  終端配接器模組。
      6.ISDNPABX 。
      7.其他 ISDN 用戶終端設備等。
(二)本規範審驗用戶終端設備之 OSI  第一﹑二﹑三層通信協定。有關
      其 OSI  之高層通信協定﹐則不在本要點範圍內。
(三)ISDN  交換機與 110/119  集中受理終端
      設備介接通信協定列為 ISDN 用戶終端設備之選測項目。
三、供販賣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申請表須檢附之技術資料中,其他經國家通
    訊傳播委員會指定之資料如下:
(一)廠商測試準備資訊(ClientTestPreparationInformation,CTPI )
      二份,其內容包括﹕
      1.系統符合性聲明(SystemConformanceStatement,SCS)。
      2.協定製作符合性聲明(ProtocolImplementationConformanceSt-
        atement,PICS)。
      3.協定製作之額外測試資訊(ProtocolImplementationeXtraInfo-
        rmationforTesting,PIXIT)。
(二)以上廠商測試準備資訊,申請者應依經營 ISDN 服務之電信事業業
      者所提供書表格式逐項填寫,俾利進行通訊協定互通測試,書表下
      載網址 http://www.chttl.com.tw。
四、檢驗項目及標準
(一)基本速率接取界面﹕廠商販賣 ISDN 用戶終端設備之檢驗項目及合
      格標準如附表一,用戶自用之檢驗項目及合格標準如附表二。
(二)原級速率接取界面(區分為 T1【1.544Mbit/s】、E1【2.048Mbit/
      s】 介面)﹕廠商販賣 ISDN 用戶終端設備之檢驗項目及合格標準
      如附表三、四﹐用戶自用之檢驗項目及合格標準如附表五、六。
(三)若申請人只申請基本速率接取界面或原級速率接取界面之檢驗﹐則
      只檢驗該接取界面
(四)ISDN  交換機與 110/119  集中受理終端設備介接通信協定之檢驗
      項目及合格標準如附表七(本檢驗項目適用於基本速率接取界面及
      原級速率接取界面、廠商販賣及用戶自用)﹐通信介面資料格式及
      測試規範詳如附件一。【本檢驗項目為選測項目】。
(五)基本速率接取界面測試項目表詳如附件二,原級速率接取界面測試
      項目表(區分為 T1 【1.544Mbit/s】、E1【2.048Mbit/s】介面)
      詳如附件三、四。
(六)基本速率接取界面之 ISDN 用戶終端設備若具備語音功能(指具備
      Speech  或 3.1KHzAudioBearerCapability),則需加測μ-law
      及 A-law  編解碼(CODEC) 相互切換機能。且須於使用手冊上詳
      述μ-law  及 A-law  編解碼(CODEC) 相互切換之方法。
(七)原級速率接取界面(T1  介面【1.544Mbit/s】)、(E1 介面【2.
      048Mbit/s】 )在測試項目上,只有實體層符合性測試項目有差異
      ,數據鏈路層及網路層符合性測試項目均相同。故如設備原級速率
      接取界面(T1  介面【1.544Mbit/s】) 已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審驗通過,且該設備又同時支援(T1  介面【1.544Mbit/s】)、
      (E1  介面【2.048Mbit/s 】),在硬體(Hardware)部份完全相
      同,則只須補測實體層符合性測試項目。
(八)檢驗項目之介面標準﹐須遵循 ITU-T1993  年版白皮書中 ISDN 基
      本速率接取界面或原級速率接取界面第一﹑二﹑三層通信規約之規
      定。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