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18 10:34

法規名稱:
低功率射頻電機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27 日
申請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者,應依低功率射頻電機規費收費基準表(如附
表,以下簡稱收費基準表),向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關(構)繳交審
驗費。
申請型式認證審驗之低功率射頻電機屬系列產品者,其審驗費減半收費。
前項所稱系列產品,係指電信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二條所定之系
列產品。
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證明遺失、毀損或證明內登載事項變更,申請補發或
換發者,應依收費基準表繳交證照費。
前項所稱審驗證明,指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二條所定之審驗證明
。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