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6 19:55

法規名稱:
專用電信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96 年 07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05 日
申請人應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至國家通訊傳
播委員會繳納規費。
前項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之受款人應載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