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 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審查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 電信網路之設置使用申請案件,特設置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 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
三、審查小組置委員五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就委員中指定 之;委員由本會指派相關處室人員兼任,另得聘請專家學者擔任之。
四、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視業務需要續聘之。 委員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本會得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補聘之,其任期 至原委員之任期屆滿為止。
五、審查小組受理本會交付之審查案件時,由召集人召開審查會議並擔任 會議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未指定 代理人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指派他人代理。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 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七、審查小組應就申請人所提申請文件進行書面審查,如對申請文件及相 關事項之內容有疑義者,得限期函請申請人提出書面或到場補充說明 。
八、委員應本公正客觀立場行使職權,對涉及自身利益應自行迴避之。 委員及出席會議之人員對於會議內容及相關事項,應保守秘密,不得 洩漏。但申請人就其申請案件內容已自行公開者,不在此限。
九、審查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審查費。 審查小組之行政事務由本會資源管理處兼辦之。
十、本要點自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