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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會議議事要點 (民國 112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4 月 10 日
五、下列事項,應提出委員會議議決行之:
(一)通訊傳播監理政策、制度之訂定及審議。
(二)通訊傳播重要計畫及方案之審議、考核。
(三)網際網路傳播政策、制度之訂定及審議。
(四)網際網路傳播重要計畫及方案之審議、考核。
(五)通訊傳播及網際網路傳播相關法令之訂定、擬訂、修正及廢止之審
      議。
(六)通訊傳播業務之公告案、許可案與涉及通訊傳播事業經營權取得、
      變更或消滅之處分案之審議。
(七)編制表、議事要點及處務規程之審議。
(八)內部單位分層負責明細表之審議。
(九)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十)委員提案之審議事項。
(十一)分組委員會議之召開及其議事之規範。
(十二)專業諮詢委員會之設置及其諮詢項目與審議程序之規範。
(十三)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之事項。
十二、委員會議審議之議案,由下列方式提出:
  (一)相關處室研擬提案內容經陳奉核定者。
  (二)經由委員提案者。
      前項議案之排入議程,由主任委員決之。
      第五點第五款通訊傳播及網際網路傳播相關法令之審議案件,應由
      相關業務處會商法律事務處研擬條文草案並附具理由及法令影響評
      估,經主任委員核可後,始得提案。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