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3/29 05:58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查驗技術規範 (民國 109 年 08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6 日
三、系統信號品質暨設備安全查驗作業規定
(一)新設系統信號品質暨設備安全查驗作業規定(作業流程如附圖 1)
      1.應備文件
      1.1 籌設許可證影印本。
      1.2 工程查驗申請表。(表 1)
      1.3 自行查驗之查驗表。(表 4  至表 17 、表 30 )
      1.4 頭端設備配置圖及用途說明。
      1.5 分配線網路分佈圖(含街道名稱、重要參數、應量測點之接地
          電阻值)電子檔或紙本,電子檔其字體須清晰能辨識,紙本比
          例尺不小於千分之一。
      1.6 工程主管履歷相關證明文件。(表 2)
      1.7 系統測試設備。(表 3)
      1.8 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分配線網路,應檢具
          租用證明文件。
      1.9 符合地方政府 3D 管線圖資格式之證明文件。
      屬普及服務區域查驗作業僅備分配線網路分佈圖及符合地方政府 
      3D  管線圖資格式之證明文件。
      2.系統工程查驗項目:
      2.1 類比系統
      2.1.1 頭端設備頻率穩定度。(表 4)
      2.1.2 頭端電視調變器頻率響應。(表 5)
      2.1.3 頭端電視變頻處理器頻率響應。(表 6)
      2.1.4 頭端電視調變器差動增益及差動相位。(表 7)
      2.1.5 接地電阻。(表 8)
      2.1.6 電波洩漏。(表 9)
      2.1.7 載波位準、載波頻率、載波雜訊比、載波合成拍差比、串調
            變比、載波交流聲調變比、載波拍差比、訂戶終端隔離度、
            分配線網路頻率響應、禁止發送信號頻帶。(表 10 )
      2.1.8 鎖碼。(表 11 )
      2.1.9 節目頻道及廣告音量。(表 12 、13)
      2.2 數位系統採 DVB-C  技術標準
      2.2.1 接地電阻。(表 8)
      2.2.2 電波洩漏。(分配線網路全採 FTTH 者本項免驗;表 9)
      2.2.3 節目頻道及廣告音量。(表 12 、13)
      2.2.4 數位電視頭端節目解析度及圖框數。(表 14 )
      2.2.5 訂戶終端設備之數位節目分級、時間管控及韌體更新。(表
            15)
      2.2.6 信號位準、調變錯誤比、誤碼率、符碼率、相鄰數位電視頻
            道間之信號位準、90MHz 頻段內信號位準差值、禁止發送信
            號頻帶。(表 16 )
      2.2.7 備援機制、分配線網路租用(表 30 )
      2.2.8 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應變措施(表 30 )
      2.3 數位系統採 IPTV 技術標準
      2.3.1 接地電阻。(表 8)
      2.3.2 節目頻道及廣告音量。(表 12 、13)
      2.3.3 數位電視頭端節目解析度及圖框數。(表 14 )
      2.3.4 訂戶終端設備之數位節目分級、時間管控及韌體更新。(表
            15)
      2.3.5 訂戶終端信號品質。(表 17 )
      2.3.6 備援機制、分配線網路租用查驗(表 30 )
      2.3.7 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應變措施(表 30 )
      3.屬普及服務區域查驗項目如下:
      3.1 訂戶終端信號品質
      3.1.1 類比系統(表 18 )
      3.1.2 類比及數位採 DVB-C  技術標準雙載系統(表 18 及表 20
            )
      3.1.3 數位系統採 DVB-C  技術標準(表 16 )
      3.1.4 數位系統採 IPTV 技術標準(表 17 )
      3.2 訂戶端接地電阻數值查驗。
      3.3 電波洩漏(數位系統採 IPTV 技術標準者或分配線網路全採 
          FTTH  者本項免驗)。
      3.4 有線電視副機房接地電阻數值查驗(未建置者免驗)。
      4.網路信號品質及設備安全查驗程序:
      4.1 決定訂戶終端信號品質查驗抽樣點數:依報驗區域村里數目以
          AQL4.0  檢驗標準採普一級抽驗點數,最少抽測 5  點,最多
          抽測 32 點;另外分配線網路使用微波傳輸者,則於該微波傳
          輸網路末端增加一抽測點。普及服務區域以報驗之每一光纖投
          落點抽測一點,最多抽測 5  點。
      4.2 由主管機關於報驗區域選取抽驗之村里彌封後,供現場查驗人
          員使用。
      4.3 查驗前準備事項:
      4.3.1 系統經營者工程主管(或其代理人)應全程在場配合查驗。
      4.3.2 類比系統
      4.3.2.1 抽選頻道數:
              類比系統頻寬在 750  百萬赫茲(MHz) 以內,每一抽測
              點抽測五個頻道,在 750MHz 以上,頻寬每增加 100MHz 
              ,抽測數目增加一個頻道,未達 100MHz 者以 100MHz 計
              。
      4.3.2.2 決定抽選頻道:
              由系統經營者自行在電腦亂數表選定,若遇下列情況之一
              再選一次。
           (1)選出分配線網路之導引頻道(PILOT CHANNEL)。
           (2)選出頻道之頻率相鄰者。
      4.3.3 數位系統:
         (1)採 DVB_C  系統:由審驗人員依低頻至高頻之數位電視頻
              道排序,採每十個數位電視頻道抽選一個測試,不足十個
              數位電視頻道者以十個數位電視頻道計。
         (2)採 IPTV 系統:由系統提供一個 HD 節目頻道測試。
      4.3.4 關閉鎖碼頻道之加碼器,若為數位有線電視系統者,本項可
            免。
      4.3.5 系統經營者應準備與抽驗點數相同數量之訂戶分接器(TAP
            ),若數位有線電視系統無使用 TAP  者,本項可免。
      4.4 頭端測試:
      4.4.1 類比系統:
      4.4.1.1 若測試數據不符規範,系統經營者應於當天自行調整頭端
              設備後要求重驗,重驗不得超過二次,惟因非系統經營者
              責任而無法於當天改正者,系統經營者須提出書面報告備
              查。
      4.4.1.2 抽測頻道為變頻處理器者和調變器串接者,一併測試。
      4.4.2 數位系統:
      4.4.2.1 若音量測試數據不符規範,系統經營者應於當天自行調整
              頭端音量設備後要求重新抽驗,重新抽驗不得超過二次。
      4.4.2.2 除 4.4.2.1  外,若測試數據不符規範,系統經營者應於
              當天自行調整頭端設備後要求重驗,重驗以一次為限。
      4.5 訂戶端信號品質測試:
      4.5.1 在訂戶終端點測試訂戶端信號品質。
      4.5.2 中央主管機關所派現場查驗人員依彌封內之抽驗村里,決定
            該村里所設置分配線網路末端為查驗地點。系統採 DVB-C  
            技術標準者以訂戶分接器或訂戶端進行測試,系統採 IPTV 
            技術標準者以訂戶測試點(指設置於訂戶建築物端、路邊端
            或訂戶端可供訂戶終端設備介接之遠端接取設備)進行測試
            。
      4.5.3 系統經營者可視實際需要在訂戶分接器( TAP)加裝衰減器
            ,使類比影像載波位準達到 0~14dBmV 或數位信號位準達 
            -12~+15dBmV ,以符合測量信號需要。
      4.5.4 申請跨區經營或擴增經營區者,以其營運計畫書之節目頻道
            ,為額定頻段或頻道滿載對應之數位編碼器輸入端輸入訊號
            。其無法取得全部節目頻道訊號者,得以至少 20 個不同節
            目頻道訊號均勻替代並完成查驗。
            申請人完成前項查驗之頭端設備及額定頻段或頻道數,於該
            經營區其他系統查驗申請無異動者免驗,但須查驗訂戶終端
            信號品質測試、接地電阻測試及電波洩漏測試。
      4.5.5 若測試之數據不符合本辦法之規定,系統經營者須於全部查
            驗作業結束前完成改善,並要求重驗,重驗須針對不合格抽
            測頻道之所有參數重新進行測量。惟改善重驗點數不得超過
            全部查驗點數 20 %(餘數四捨五入),否則判定為查驗不
            合格。
      4.5.6 訂戶終端隔離度項目採手動測試,系統經營者應將現用之訂
            戶分接器( TAP)拆下供測試使用。無訂戶分接器( TAP)
            者,本項免測。
      4.6 接地電阻測試:
      4.6.1 頭端接地電阻部分:系統之頭端設備應有接地保護措施裝置
            ,以保護人員及設備之安全,接地裝置之接地電阻應小於 1
            5 歐姆(Ω)。
      4.6.2 接地裝置施工部分:系統經營者應在報驗之分配線網路圖註
            明每個接地點接地電阻值、施工方式(標明各組是否共用接
            地)及接地點總數量,中央主管機關查驗人員依 AQL4.0 檢
            驗標準採普二級抽驗,若發現未依報驗之分配線網路圖作接
            地施工,其數量已達不合格判定標準者,即不再續驗;若實
            際應接地點數量超過報驗數量,其超過部分有任一未作接地
            者,亦應併計。系統經營者得在其他查驗項目查驗過程中改
            善完畢,並要求重新抽點查驗,重新抽點查驗不得超過二次
            ,抽測地點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查驗人員按報驗區域依均勻方
            式自行抽點。
      4.6.3 接地電阻數值部分:中央主管機關查驗人員依據下列原則進
            行抽點測量。若發現接地數值不符規定,系統經營者得在其
            他查驗項目查驗過程中改善完畢後再行續驗,改善重驗點數
            不得超過全部查驗點數 20 %(餘數四捨五入),否則判定
            為查驗不合格。
      4.6.4 抽點查驗原則及相關規定:
      4.6.4.1 隨機抽測報驗區域接地點十分之一,以不超過三十點為原
              則。普及服務區域以報驗之每一光纖投落點抽測一點,最
              多抽測 5  點。若抽測點之接地電阻值或接地方式不符下
              列規定,則該抽測點之接地電阻測試認定為不符合本辦法
              之規定。
      4.6.4.1.1 架空纜線在下列電桿之吊線應接地(接地電阻應小於
                50Ω):
             (1)裝置地下引上之電桿。
             (2)裝置有線電視放大器及電源供應器之電桿。
             (3)裝置電力變壓器之共架桿。
             (4)每段架空線路的第一及最後一支電桿。
             (5)架空線路連續十支電桿以上均無上述各款情形者,每
                  十支電桿之一。
      4.6.4.1.2 戶外訂戶分接器或戶外訂戶接取點應有接地裝置,位置
                應儘量靠近建築物。其接地電阻應小於 100Ω;採訂戶
                分接器接地者,在確保網路建設涵蓋區域內之訂戶安全
                下,得以不超過三個訂戶分接器共用一處接地裝置。訂
                戶分接器設置在桿子上者,每個訂戶分接器均須具備接
                地裝置;附壁建設之分配線網路得採三個訂戶分接器共
                用一處接地裝置,但獨棟或連棟建築物中至少須有一處
                接地。如分配線網路屬光纖入戶(FTTH)者,本 4.6.4
                .1.2  項免驗。
      4.6.4.1.3 接地裝置不可與其他設施(如電力、電信或其他系統經
                營者)之接地裝置共用。
      4.6.4.2 多個訂戶分接器串接或訂戶分接器與放大器串接,相互間
              接線在五十公分以內者,得視為一個訂戶分接器,惟查驗
              判定標準值,以該組共用接地裝置中標準值較小者為準。
      4.7 電波洩漏測試:
      4.7.1 用電波洩漏測試器測試,查測前先利用中央主管機關之射頻
            信號產生器校正。
      4.7.2 查測前中央主管機關查驗人員預先指配一個電波洩漏識別載
            波,由系統經營者在頭端發送,發送強度應與其他頻道影像
            載波強度相同。
      4.7.3 查測電波洩漏時系統經營者應將信號強度錶接在待測網路末
            端,以確保電波洩漏識別載波之信號強度與其他頻道相同。
      4.7.4 查測電波洩漏時系統經營者應保持原有分配線網路狀況,不
            得將訂戶線拆除。
            對於無訂戶之新系統,中央主管機關得於該系統正式營運後
            一年內做不定期抽查。 
      4.7.5 發生電波洩漏過量時,系統經營者得會同中央主管機關查驗
            人員查明洩漏點位置,並予以改善。
      4.7.6 IPTV  系統或分配線網路屬 FTTH 者,本項電波洩漏免測。
      5.工程查驗注意事項:
      5.1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查驗之參考測試方法如附件 1。
      5.2 查驗測試參考圖例如附件 2。
      5.3 系統採 IPTV 技術標準者,本會應於測試日前一工作天中午告
          知申請人,由申請人預為線路路由之建立;在抽驗之訂戶分接
          器一個測試點(埠)進行上行頻道測試及下行頻道測試。
      5.4 測量端子若有電源,系統經營者應加裝斷電器。
      5.5 查驗時,受查驗單位應設立訂戶申訴專線;並將檔案建檔保存
          三個月。
      5.6 訂戶端測量時,系統經營者應提供儀器所需電源,並應提供被
          選定之訂戶分接器(TAP) 或訂戶測試點至工程測試車有效長
          度之接入引線。
      5.7 中央主管機關查驗人員應將量測數值填入表格,並與現行修正
          標準值(包括誤差值,如表 27 )比較,判定其查驗合格與否
          。
      5.8 有關儀器校驗部分,系統經營者之儀器可委託國內二級校驗廠
          商代為校正。
      5.9 電波洩漏測試時系統經營者須在頭端傳送由中央主管機關指配
          頻率之載波信號,並加入識別信號調變;其信號強度與其他頻
          道之影像載波信號相同。
      5.10  查驗當天,抽測點發生不可抗拒因素導致查驗不合格,中央
            主管機關得會同系統經營者查明原因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核
            定本次抽點予以重驗。
      5.11  同一經營區有兩家以上系統經營者,除租用分配線網路者外
            ,其接地設備、分配線網路不得共用。
(二)增加或變更為類比電視頻道查驗作業規定(作業流程如附圖 2)
      1.查驗項目:影像載波、載波雜訊比及 90MHz  平坦度(表 19 )
      2.應備文件:分配線網路細部圖或電子圖檔、分配線網路使用之訂
        戶分接器全部型錄(內部須含隔離度數值)、報驗區村里數。
      3.查驗頻道抽驗原則:
      3.1550MHz 以下高、中、低頻段各抽一個頻道,550MHz  以上每 1
        00MHz 頻段抽驗一個,未達 100MHz 者以 100MHz 計。
      3.2 低頻段:頻道十三(影像載波 211.25MHz)以下抽驗一個,選
          擇垂直遮沒區間(VBI) 無信號且頻率較低之頻道。
      3.3 中頻段:頻道三十三至四十三間抽驗一個,選擇較接近三十八
          頻道(影像載波 307.2625MHz)且垂直遮沒區間(VBI) 無信
          號之頻道。
      3.4 高頻段:頻道七十(影像載波 499.25MHz)以上選擇較高且垂
          直遮沒區間( VBI)無信號之頻道。
      3.5 超過 550MHz 以上每 100MHz 頻段中抽驗其中頻率較高之頻道
          。
      4.其它應遵行事項:
      4.1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將數位電視頻道變更為類比電視
          頻道,或增加使用頻寬提供類比電視頻道查驗前,應先備妥分
          配線網路細部圖或電子圖檔及分配線網路使用之訂戶分接器全
          部型錄(內部須含隔離度數值),以利查驗作業。查驗時,頭
          端必須在增測之頻道送出依本辦法規定之電視信號。
      4.2 查驗抽樣點數:依報驗區域村里數目以 AQL4.0 檢驗標準特別
          檢驗水準 S-2  級抽驗點數,最少抽測 5  點。
      4.3 若測試之數據有不符合本辦法之規定者,系統經營者須於改正
          後要求重驗。惟改善之點數不得超過全部抽驗點數之 20 %(
          餘數四捨五入),否則視為查驗不合格。
(三)增加或變更為數位電視頻道查驗作業規定(作業流程如附圖 3)
      1.查驗項目:訂戶端信號位準、調變錯誤比、誤碼率、符碼率、相
        鄰數位電視頻道間之信號位準、90MHz 頻段內信號位準差值、類
        比電視頻道與數位電視頻道相鄰時之信號位準差值及類比電視頻
        道須另行查驗 90MHz  平坦度。(表 20 )
      2.查驗抽樣點數:依報驗區域村里數目以 AQL4.0 檢驗標準特別檢
        驗水準 S-2  級抽驗點數,最少抽測 5  點。
      3.應備文件:新增或變更之數位播送設備型錄及說明、分配線網路
        細部圖或電子圖檔、報驗區村里數、每個光纖投落點網路末端符
        合訂戶終端信號品質標準之自評查驗表及符合地方政府 3D 管線
        圖資格式之證明文件。
      4.頻道抽驗原則:
      4.1550MHz 以上每 100MHz 頻段抽驗其中頻率最高之一個頻道。
      4.2550MHz 以下高、中、低頻段各抽一個頻道。
      5.儀器需求:
      5.1 數位電視 DVB-C  信號分析儀。
      5.2 頻譜分析儀。
      5.3 數位機上盒及電視機。
      5.4 一進三出分配器一個。
      6.測試步驟:
      6.1 測試裝置如附件 2  圖 12 。
      6.2 調整數位電視 DVB-C  信號分析儀如下:
          符碼率:視系統經營者設定而調整,不得大於 5.217  百萬鮑
          (Mbaud)。
          載波中心頻率:待測頻道中心頻率。
          信號型式:64  或 256QAM 。
          信號位準:以頻譜分析儀(頻譜解析寬度 300  千赫茲【 kHz
                    】)測試,開啟 noise marker 功能量測中心頻率
                    ,信號位準=載波(dBm/Hz)+10xlog〔符碼率/
                    赫茲(Hz)〕,或直接觀察數位電視 DVB-C  信號
                    分析儀之信號位準。信號位準量測應扣除分配器損
                    失,或者不經分配器直接量測。
          調變錯誤比:設定符碼率後,觀察調變錯誤比量測值。
      6.3 完成接線後,先將數位信號誤碼率測試器關閉約十秒鐘再行開
          啟測量十分鐘,記錄其誤碼率。
      6.4 以頻譜分析儀(頻譜解析寬度 300kHz )測試掃描類比頻道 9
          0MHz  平坦度。
      6.5 觀察解碼後之電視影像、聲音是否正常。
      7.其它應遵行事項:
      7.1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將類比電視頻道變更為數位電視
          頻道,或增加使用頻寬提供數位電視頻道查驗前,應先備妥分
          配線網路細部圖或電子圖檔,以利查驗作業。查驗時,頭端必
          須在既有及增設之頻道送出依本辦法規定之電視信號。
      7.2 查驗抽測之點數依本規範相關規定辦理,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報
          驗區域依均勻方式抽點,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配合辦理。
      7.3 若測試之數據有不符合本辦法之規定者,系統經營者須於改正
          後要求重驗。惟改善之點數不得超過全部抽驗點數之 20 %(
          餘數四捨五入),否則視為查驗不合格。
      8.數位電視頻道之數位信號採 IPTV 規範查驗作業規定:
      8.1 查驗項目:下行數位信號 IP 封包平均延遲變動(Jitter)時
          間、下行數位信號封包遺失、上行信號速率(表 17 )。
      8.2 查驗抽樣點數:依報驗區域村里數目以 AQL4.0 檢驗標準特別
          檢驗水準 S-2  級抽驗點數,最少抽測 5  點。
      8.3 其它應遵行事項:
      8.3.1 中央主管機關審驗人員依據抽出之分配點或光纖投落點為抽
            測訂戶測量點,於測試日之前一日中午告知申請人,以備申
            請人預為安排測試行程。
      8.3.2 審驗時申請人應指派工程主管或其授權之工程人員全程參與
            ,並派員操作相關設備,以配合中央主管機關審驗人員進行
            審驗。
      8.3.3 工程審驗期間測試所需軟硬體設備如涉及特殊規格,國內無
            法採購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命申請人提供。
      8.3.4 若測試之數據有不符合本辦法之規定者,系統經營者須於改
            正後要求重驗。惟改善之點數不得超過全部抽驗點數之 20 
            %(餘數四捨五入),否則視為查驗不合格。
      9.查驗時機
      9.1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未關閉全部經營區類比訊號者,於增
          加或變更為數位電視頻道時,適用本點(三)查驗作業規定。
          增加頻道係指增加原營運計畫書許可頻寬外之頻道;變更頻道
          係指異動原營運計畫書許可頻寬內之頻道。
      9.2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關閉全部經營區類比訊號且完成經營
          區全數位化者,如已依營運計畫書完成有線廣播電視系統頻道
          查驗且變更頻道時,經營者僅須提報表 35 供本會存查,不適
          用本點(三)查驗作業規定。
(四)變更鎖碼設備查驗作業規定(作業流程如附圖 4)
      1.查驗項目:影像鎖碼、聲音鎖碼及佔用禁用頻道查驗(表 11 )
        。
      2.應備文件:新增或變更之鎖碼設備型錄及說明(含鎖碼結構方塊
        圖、鎖碼訂戶容量、波形、信號下行方式及聲音鎖碼方式)。
      3.查驗頻道抽驗原則:
      3.1 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必須鎖碼之頻道全部測量
          。任一頻道未達本辦法之標準者,則該系統之鎖碼認定為不符
          合本辦法之規定。
      3.2 鎖碼頻道若多於九個頻道者,則只抽驗九個頻道。抽驗頻道之
          選擇以平均分佈於低中高頻段為原則。
      4.查驗作業:
      4.1 儀器需求:
      4.1.1 頻譜分析儀。
      4.1.2 電視機三台。
      4.1.3 一進四出分配器一個。
            以上器材由系統經營者自備。
      4.2 測試步驟:
      4.2.1 測試裝置詳附件 2  圖 11 。
      4.2.2 系統經營者預先標明機上盒所設定之地址。
      4.2.3 系統經營者自行輸入地址於頭端鎖碼控制器使機上盒能分別
            動作。
      4.2.4 觀察被鎖碼的電視之聲音、影像信號是否可被鎖碼。
      4.2.5 以頻譜分析儀觀測信號是否佔用禁用頻道。
      5.其它應遵行事項:
      5.1 74  至 76 、108 至 138MHz 頻段間,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在無
          飛航安全顧慮前提下,視實際需要核可使用者外,禁止送任何
          信號。
      5.2 鎖碼頻道播送之影像及聲音未經解碼應無法被收視、收聽。
      5.3 經解碼後之信號品質應符合本辦法之規定。
      5.4 系統變更為數位鎖碼方式者,中央主管機關以書面審查為原則
          ,必要時,得赴現場確認。
(五)使用第十九頻道查驗作業規定(作業流程如附圖 5)
      1.查驗項目:弦波信號產生器、電波洩漏測試儀器之功能及使用頻
        譜、是否影響電視收視、識別信號是否佔用既有電視頻譜、電波
        洩漏測試器是否正常動作(表 21 )。
      2.應具備文件:弦波信號產生器廠牌(含機型外觀、機器序號、可
        產生之波形、頻率範圍、輸出信號調變方式、信號強度及頻率誤
        差)、電波洩漏檢測儀器型錄(註明儀器序號、測量頻寬、測量
        頻率範圍及辨認標籤方式)、擬作為檢測電波洩漏之頻率;在不
        影響電波洩漏檢測機制正常運作之情況下,系統經營者得檢具電
        波洩漏檢測儀器之相關設備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使用
        既有類比電視節目頻道之影像載波加載識別標籤方式播送電波測
        試信號。
      3.查驗原則:
      3.1 核對並記錄系統經營者之信號產生器廠牌、機型外觀及機器序
          號。
      3.2 核對並記錄系統經營者之電波洩漏測試器廠牌、機型、外觀及
          機器序號。
      3.3 弦波產生器及電波洩漏儀器應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3.3.1 送出之弦波信號,其頻率偏移在 20Hz 內。
      3.3.2 其諧波不得干擾原有之節目信號。
      3.3.3 必須具有加標籤及辨認標籤之功能。
      3.4 將信號產生器裝置妥當,調整頭端發送電波洩漏識別信號頻率
          及功率,以頻譜測量識別信號是否佔用既有電視頻譜並列印。
      3.5 接上電視,並觀察既有電視節目是否被干擾。
      3.6 以電波洩漏測試器實際測量,鑑定電波洩漏測試器是否能正常
          動作。
      4.其它應遵行事項:
      4.1 同一經營區域內有二家以上系統經營者,應先行協調使用不同
          檢測電波洩漏之頻率或方式後,再行提出申請。
      4.2 電波洩漏檢測方式變更時,應檢具第一項規定之文件資料向中
          央主管機關重新提出申請。中央主管機關以書面審查為原則,
          必要時,得赴現場確認。
(六)變更網路架構查驗作業規定(作業流程如附圖 6)
      1.應具備文件
      1.1 變更之網路架構及說明。
      1.2 變更之分配線網路細部圖或電子圖檔。
      1.3 符合地方政府 3D 管線圖資格式之證明文件。
      2.應注意事項
      2.1 如系統並未變更原有網路之路由,僅提昇網路性能,將放大器
          更換為光纖投落點或新增光纖投落點者,經營者僅須提報表 3
          6 光纖投落點清冊供本會存查。
      2.2 如系統已變更既有網路之路由,且減少光纖投落點,致增加每
          一光纖投落點之涵蓋戶數者,為維護訂戶權益,類比訊號查驗
          及數位訊號查驗依本規範第三、(二)、(三)之規定重新查
          驗信號品質。
(七)訂戶引進線查驗作業規定
      1.查驗項目:影像載波位準、入侵訂戶引進線雜訊位準、訂戶引進
        線雜波入侵雜訊比(表 22 )。
      2.查驗原則:
      2.1 經訂戶申訴訊號品質不良並經確認訂戶分接器傳輸信號品質標
          準符合規定或主管機關基於保障訂戶權益認定其必要者。
      2.2 為避免侵犯收視戶隱私權,訂戶引進線載波入侵雜訊比之量測
          應經收視戶同意始得進行量測。
      3.頻道抽驗原則:
        必測頻道:CH13(210~216MHz)、CH34(282~288MHz)、CH95(
        90~ 96MHz)、CH96( 96~102MHz)、CH97(102~108MHz)及最
        高頻頻道(550MHz~)。
      4.檢測方法
      4.1 儀器需求:
      4.1.1 頻譜分析儀(具 300kHz 之解析頻寬)。
      4.1.2 信號產生器。
      4.2 測試步驟:測試裝置詳附件 2  圖 13 。
      4.2.1 調整頻譜分析儀如下:
      4.2.1.1 解析頻寬:300kHz。
      4.2.1.2 視頻頻寬: 100Hz(不得超過 300Hz)。
      4.2.1.3 垂直尺度:每格 10 分貝(dB)。
      4.2.1.4 水平尺度:每格 1MHz 。
      4.2.1.5 掃描時間:設定為自動。
      4.2.2 調整頻譜分析儀至待測頻道中心頻率。
      4.2.3 調整待測頻道不具調變(本測試勿選擇用於自動增益控制或
            自動斜度控制之載波)。
      4.2.4 微調頻譜分析儀,以獲取影像載波最大讀值,記錄此點為載
            波準位值。
      4.2.5 關閉待測載波,並微調頻譜分析儀(解析頻寬 300kHz ),
            以獲取入侵雜訊,紀錄待測頻道中心頻率 5MHz 頻寬內最大
            讀值,此點為 6MHz 頻寬內入侵雜訊強度,入侵雜訊與載波
            位準差值須大於 54dB 。
      4.2.6 調整頻譜分析儀,觀察全部頻道是否有其他入侵雜訊之訊號
            。
      4.2.7 若有其他入侵雜訊,重複步驟 5、6 及 7,取所得測試值中
            之最大者。
      5.其他應遵行事項:
      5.1 訂戶引進線之量測,為在室內之最近輸出端點,不包含所有室
          內分接後之信號線。
      5.2 訂戶分接器連接至電視設備之訂戶引進線,一般係由業者於裝
          機時所提供,業者應負有維護之義務。至於大樓自備線部分,
          涉及管線所有權,管理維護責任易有爭議,惟若收視戶收視品
          質確有不良情形時,業者應設法改善,經更換纜線後,仍有訊
          號干擾事故時,經查證非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者,免予處分,
          另收視戶因故同意放棄改善事宜,並填具有線廣播電視訂戶放
          棄引進線聲明書(樣本如表 23 )者得免予換線。
(八)廣告音量查驗作業規定(表 12 )
      1.抽驗節目頻道總數:按系統經營者提供之節目表,抽驗類比節目
        頻道及數位節目頻道各六個。
      2.選取節目頻道原則:
      2.1 訂戶申訴音量異常或廣告音量過大之節目頻道:原則上選取二
          個節目頻道。
      2.2 系統經營者自製或外包廣告之節目頻道:原則上選取二個節目
          頻道。
      2.3 必載數位無線電臺之節目頻道:選取一個節目頻道。
      2.4 餘數由本會審驗人員依不同類型(如戲劇、卡通、電影、運動
          、休閒、新聞等類型)及查驗當時之熱門節目等原則,自行各
          選取一個或一個以上節目頻道抽驗。
      2.5 頻道中無廣告者不抽驗。
      3.廣告音量之查驗原則:
      3.1 以音量紀錄器錄音後分析欲測廣告時段之廣告最大音量(以 
          Advertising_Lmax  表示)及廣告均能音量(以 Advertising
          _Leq  表示)。
      3.2 取欲測廣告時段的前後相鄰節目,測得該前後相鄰節目之二個
          最大音量值(以 Front_Program_Lmax 及 Rear_Program_Lmax
          表示)。
      3.3 再取欲測廣告時段的前後相鄰節目之欲測廣告等量時間( T)
          ,測得該前後相鄰節目等量時間( T)之二個均能音量值(以
          Front_Program_Leq 及 Rear_Program_Leq 表示)。
      3.4 取 Front_Program_Lmax 及 Rear_Program_Lmax  表示)之最
          大值為節目最大音量值(Program_Lmax)。
      3.5 取 Front_Program_Leq  及 Rear_Program_Leq 之最大值為節
          目最大均能音量值( Program_Leq)。
      3.6 廣告最大音量值減去節目最大音量值(即 3.4  所取出之最大
          值),其差值不得大於 3dB( A)。
      3.7 廣告均能音量值減去節目最大均能音量值(即 3.5  所取出之
          最大值),其差值不得大於 3dB( A)。
      3.8 均能音量( Leq):以特定時段內所測得音量之能量平均值。
      3.9 最大音量(Lmax):以特定時段內所測得最大音量之值。
      4.其他應遵行事項:
      4.1 以數位機上盒(數位節目頻道)或類比機上盒(類比節目頻道
          )之輸出聲音信號,直接輸入音量紀錄器,音量紀錄器取樣頻
          率須大於 40kHz,記錄無加權資料及錄音。
      4.2 音量紀錄器上動特性之選擇,使用快(fast)特性。
      4.3 音量單位為 dB ( A),括號中 A  指國家標準 CNS7129  之
          A 頻率加權。
(九)節目頻道之音量查驗作業規定(表 13 )
      1.噪音計量測與音量紀錄器量測兩者擇一測試。
      2.噪音計量測
      2.1 噪音計以頻率加權 A(Frquency-weighting”A”)測定之。
      2.2 噪音計上動特性之選擇,使用快(Fast)特性。
      2.3 噪音計架設於噪音計專用三腳架上,置於距離電視(顯示器)
          音源前方約 1.2  公尺至 1.5  公尺之間、高度離地面或樓板
          約 1  公尺至 1.2  公尺之間,定點固定不動。
      2.4 關閉電視(顯示器)之音量平衡器功能,調整電視(顯示器)
          音量大小至噪音計顯示最大音量值(Lmax)約為 70dB ( A)
          至 76 dB( A)之間,往後測試節目頻道音量時,將不再調整
          音量大小。
      2.5 測量所有頻道切換之音量,由低而高切換頻道,並逐一記錄每
          一頻道之最大音量值(Lmax)。
      3.音量紀錄器量測
      3.1 音量單位為 dB ( A),括號中 A  指國家標準 CNS7129  之
          A 頻率加權。
      3.2 音量紀錄器上動特性之選擇,使用快(fast)特性。
      3.3 以數位機上盒(數位節目頻道)或類比機上盒(類比節目頻道
          )之輸出聲音信號,直接輸入音量紀錄器,音量紀錄器取樣頻
          率須大於 40kHz,記錄無加權資料及錄音。
      3.4 每頻道內容錄音一分鐘,至所有頻道錄音完成,測量及分析每
          頻道音量,並逐一記錄每頻道之最大音量值(Lmax)。
(十)有線廣播數位轉換實驗區查核作業規定
      1.系統經營者須先提報實驗區訂戶造冊資料(含訂戶姓名、裝機地
        址、家用電視機台數、數位機上盒台數)。
      2.系統經營者亦須備妥實驗區訂戶裝機紙本資料及符合地方政府 3
        D 管線圖資格式之證明文件,以供本會審查;訂戶裝機紙本資料
        自建立之日起已逾三年或已遺失者,得由訂戶裝機電腦資料佐證
        之。
      3.經本會審查訂戶裝機資料有疑慮時,本會得至訂戶現場查核或以
        電話查訪訂戶裝機實情。查核或查訪之抽驗數量依 AQL4.0 檢驗
        標準特別檢驗水準 S-1  級抽驗(表 24 )。
      4.系統經營者規劃之實驗區有二家以上非屬關係企業或不具直接、
        間接控制關係之系統經營者提供服務者,經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
        准後,於該實驗區不適用本點(十)查核作業規定。
(十一)數位電視節目解析度及圖框數查驗作業規定
        1.查驗項目:數位電視頭端節目解析度及圖框數(表 14 )。
        2.選取節目頻道原則:應包括標準畫質(解析度為 720x480i
          以上)及高畫質(解析度為 1280x720p 以上),每種解析度
          應取一節目頻道。
        3.查驗原則:
        3.1 核對並記錄系統經營者之抽測節目頻道解析度及圖框數。
        3.2 接上串流信號分析儀,頭端加密前之串流信號量測在 ES (
            Elementary stream) 中的解析度及圖框數資訊。
        4.其他應遵行事項:測試時段內,若無同時播送高畫質或標準畫
          質,得擇一節目頻道做設定後,再進行電視節目解析度及圖框
          數查驗;若分析儀無法量測,則檢查頭端節目解析度及圖框數
          相關設備之設定值。
(十二)數位有線電視訂戶終端設備節目分級、時間管控及韌體更新查驗
        作業規定
        1.查驗項目:數位有線電視節目分級、時間管控親子鎖及韌體更
          新功能(表 15 )
        2.應備文件:機上盒設備型錄及說明。
        3.選取節目頻道原則:依據「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分級之規
          定,除普遍級外每級均應各取一節目頻道。
        4.查驗原則:
        4.1 修改分級節目親子鎖設定須輸入密碼。
        4.2 除訂戶選擇節目分級親子鎖不須輸入密碼外,進入節目分級
            親子鎖(含隨選視訊與節目頻道)須輸入密碼,輸入密碼完
            成後即可進行節目分級設定直至退出,惟限制級(含)以上
            節目裝機之初始狀態仍須強制輸入密碼。
        4.3 時間管控功能至少須提供訂戶可自行設定某時段可收視或不
            可收視電視頻道內容。
            進入時間管控親子鎖時須輸入密碼,輸入密碼完成後即可進
            行時間管控設定直至退出。
        4.4 以上功能設定後,檢視是否依設定,顯示可收視與否。
        4.5 系統應具備機上盒線上更新韌體。
        4.6 依報驗區抽 1  點查驗。
        5.其他應遵行事項:測試時段內,若無同時播送所有分級之節目
          ,得擇一節目頻道做設定後,再進行電視節目分級查驗。
        6.數位機上盒於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前裝機者,本項得免測。
(十三)備援機制、分配線網路租用查驗作業規定
        1.查驗項目:備援機制及分配線網路租用(表 30 )
        2.應備文件:備援機制租用證明文件(如契約等)、分配線網路
          租用證明文件(如契約等)、備援機制之拓樸圖(含頭端、備
          援機制及分配中心( HUB)之傳輸線)及分配線網路租用圖。
        3.查驗原則:
        3.1 訂戶資料應異地儲存,並每天更新。
        3.2 系統經營者應自行設置頭端,任一頭端服務涵蓋二個以上直
            轄市、縣(市)者,應具備援機制,且須距頭端至少 8km。
            頭端訊號斷訊時,備援機制所提供之訊號須能遠端遙控切換
            至各分配中心( HUB)。
        3.3 備援機制設施得租用,至少提供訂戶收視必載、指定必載、
            公用、自製、節目總表之節目頻道組合。
        3.4 分配線網路得租用光纖芯數、光波長。
(十四)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應變措施查驗作業規定
        1.查驗項目: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應變措施功能(表 30 )
        2.數位系統查驗原則:具備指定區域(該區域之每一單位範圍不
          得大於鄉(鎮、區))之強制切換至特定節目頻道及所有節目
          頻道播送特定訊息。
        3.依報驗區抽 1  點查驗。
        4.其備援機制,亦同前述。
        5.數位機上盒於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前裝機者,該機上盒本項得
          免測。
(十五)申請使用第十五、十六頻道審查作業規定(作業流程如附圖 7)
        1.應具備文件(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系統經營者申請
          使用第十五頻道( 127.2625MHz)或第十六頻道( 133.2625
          MHz) ,應敘明理由及營業區域範圍,並檢具下列資料向本會
          申請核准:
        1.1 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許可證影本。
        1.2 電波洩漏維護計畫(含有線廣播電視電波洩漏自行查驗表)
            。
        1.3 切結書。
        1.4 符合地方政府 3D 管線圖資格式之證明文件。
        2.應注意事項(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
        2.1 系統經營者使用第十五頻道(127.2625MHz 或第十六頻道(
            133.2625MHz) ,應每半年自行辦理全區網路電波洩漏檢測
            ,其次數至少一次,並將檢測結果陳報本會。
        2.2 核准使用第十五頻道( 127.2625MHz)或第十六頻道(
            133.2625MHz) 期間為一年。系統經營者於使用期滿仍有使
            用之必要者,應檢附第一項之文件,於期間屆滿日之一個月
            前,重新申請核准。
(十六)專案申請使用第二十頻道審查作業規定(作業流程如附圖 7)
        1.應具備文件(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為避免影響水上行動
          通信業務,並符合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有關確保海事安全嚴
          禁其他干擾之原則,在經營範圍內設有頻率 156MHz 至 162
          MHz 專用無線電信電臺之系統經營者,申請使用第二十頻道者
          ,應敘明申請理由及營業範圍,並檢具下列資料向本會申請核
          可:
        1.1 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許可證影本。
        1.2 有線廣播電視電波洩漏自行查驗表。
        1.3 切結書。
        1.4 符合地方政府 3D 管線圖資格式之證明文件。
        2.應注意事項(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
        2.1 經審查合格使用第二十頻道者,應嚴格遵守本辦法第十二條
            第一款有關電波洩漏之規定。
        2.2 核准使用第二十頻道之期間為一年。經核准使用之系統經營
            者,於使用期間屆滿後仍有使用之必要者,於期滿一個月前
            應將電波洩漏自行查驗表送本會重新審查核可。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