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18 14:49

法規名稱:
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09 日
本會為審查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案,得設審查諮詢委員會,置審查諮詢
委員七至九人,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依下列方式組成:
一、專家學者三至四人。
二、公民團體代表一至二人。
三、本會代表三人(不含召集人)。
審查諮詢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第一次聘任之委員,其中三至四人
之任期為一年。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