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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基地臺射頻設備技術規範 (民國 107 年 03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2.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行動寬頻業務頻段之行動寬頻基地臺(Base Station)、
  增波器(Repeater)、微型基地臺(MicroBase Station) 、微微細胞
  接取點(PicoCell)及毫微微細胞接取點(Femto Cell)射頻設備型式
  認證。依據其多工屬性可區分為分頻雙工(Frequency Division
  Duplex,FDD) 與分時雙工(Time Division Duplex,TDD) ,相關頻
  段區分如下:
2.1 分頻雙工:
    700MHz  頻段(上行 703MHz~748MHz ;下行 758MHz~803MHz)、
    900MHz  頻段(上行 885MHz~915MHz ;下行 930 MHz~960MHz)、
    1800MHz 頻段(上行 1710MHz~1785 MHz;下行 1805MHz~1880 MHz
    )、2100 MHz  頻段(上行 1920 MHz~1980 MHz ;下行 2110 MHz
    ~2170 MHz)、2500 MHz  與 2600 MHz 頻段(上行 2500 MHz~
    2570 MHz;下行 2620 MHz~2690 MHz)。
2.2 分時雙工:
    2500MHz 與 2600MHz  頻段(2500 MHz~2570 MHz、2570 MHz~2620
    MHz、2620 MHz~2690 MHz)。
5.測試規定
  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發射功率及帶外輻射發射等檢驗項目之檢測方法
  ,應依照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第 5  點檢驗規定辦理,檢測程序應
  依照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附件一之發射機檢測參考程序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