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為審查申請案,得設市內及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屆期換發 特許執照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置審查委員七人,任一性別比 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本會代表一至三人。 (二)通訊技術專家學者一至三人。 (三)財會經濟專家學者一至三人。
四、審查會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並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召集人 負責召集並主持審查會議,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 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無法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得參與會議表決。